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2020-11-03 法智律師網

因為發生衝突雙方提議分手,一方要求分手費,另一方同意並籤署了借據,那這借據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接下來請看徐浩律師的詳細介紹。

案件詳情【案號:(2016)京0102民初28028號】

原告稱雙方自2008、2009年間開始互有經濟往來。被告多次以孩子、親戚買車、結婚等事項為由向原告借款,而原告也像被告借過款。雙方之間有著幾萬元的現金往來,但都沒有打過條,期間被告也還過部分借款,基本上都是現金還款。 2013年12月17日,雙方在清算後確定,被告需要還給原告30萬元的借款,還款日期為2014年12月底,並出具了一張借據。該借據是因間歇性借貸形成,再經過清算後確定總數額為30萬元。此30萬元非一次性交付,都是現金往來。被告否認了原告上述事實,稱雙方是情人關係,已經持續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與其配偶常年分居。被告已經在原告的家中住了四五年,並與原告的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3年底,雙方產生矛盾開始吵架, 2013年12月17日,雙方發生衝突並協議分手。原告認為被告拖延了自己的時間,於是向被告索要分手費,被告就籤署了結局。當時,被告同意給原告30萬元。 2015年夏天,雙方正式分手。原告無業,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相互借款,只有被告給過原告錢。這30萬元借款實際上沒有發生,也沒有交付。

律師在線:

如果貸方僅提供借據,則只能證明雙方已達成貸款協議。如果貸方無法進一步證明貸款的實際交付,則貸款合同將不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籤發的欠條,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已達成貸款協議,但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貸款已經實際交付。原告聲稱,借據是在雙方之間進行了多年的現金交易結算之後形成的,但是它無法清楚地說明交付細節,例如交付時間和交付地點。被告否認在兩方關係中建立的私人借貸關係,並且尚未確認貸款的實際交付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聲稱要以現金支付大量貸款。在整個案例中,只有借據才被用作貸款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該借貸真實存在。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借貸關係。原告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表,只能證明被告於2015年4月21日將10萬元匯入原告帳戶,未能證明30萬元貸款的實際交付情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將不予支持。

徐浩律師小結: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是否真實存在,也就無法證明雙方之間是否有真正的借貸關係。而且像「分手費」這種借貸形成的借條,因為沒有實際發生過所以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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