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尚未結算的,何時起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日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由於工程款尚未結算,承包方作為工程款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數額尚不明確時,承包方主張工程款的訴訟時效不能起算。團隊檢索到的一些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的裁判案例持該種觀點,比如:
1.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22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因雙方對案涉工程未進行結算,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未確定,承包人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2.在新餘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12號中,最高法院認為:「在訴訟標的為工程款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應為應付工程款之日,應付而未付,則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就本案而言,裕榮公司與暨陽公司籤訂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三部分工程內容,除2011年12月30日新餘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造價審核結果確認表》明確裕榮公司承建的新餘市市級機關幹部住宅樓3樓樁基工程價款外,其餘兩部分工程價款一直存有爭議、未能確定,故談不上工程款的應付時間,以及裕榮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或者侵害的問題,且暨陽公司已付1300萬元工程費用亦未明確具體針對哪部分工程。一、二審判決據此將裕榮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暨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即2012年8月16日,作為暨陽公司應付工程款之日,進而認定裕榮公司的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無不當。」
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841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即因違法而被政府部門責令拆除,其發包人與承包人並未就涉案工程進行結算,因此承包人對於發包人的債權數額並未確定。故根據本案實際情形,不能認為承包人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發包人的該項上訴意見,於法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如果雙方對工程價款結算期限沒有約定且對工程結算價款無法達成合意的,承包方應(1)及時催促甲方進行結算,並保留相應證據;(2)如果對方仍然不配合結算,考慮向對方發函、起訴或提起仲裁;(3)必要時,可以考慮佔用應交付的房屋督促對方儘快配合結算工程款。
二、未約定工程款的付款期限,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如果雙方已經結算工程總價款,但甲方遲遲不付款的,如果雙方約定了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屆滿,乙方有權向甲方催收工程款,甲方拒不付款的可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如果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按照《合同法》61條、6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乙方可選擇(1)與對方協商確定付款期限;(2)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寬限期。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時起開始計算,如果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工程欠款利息或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逾期支付工程款引起的違約金或者利息應當自工程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如何計算?
須注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屬於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主張。這一觀點在最高法院審理的廣西南寧某某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與廣西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廣東省廉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2502號中予以確認。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如果發包方在承包人催告後確定的寬限期內仍未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僅僅六個月,且不可延長,承包方應當及早與發包方確定付款期限,並及時催收工程價款,如果對方不配合將工程折價清償工程款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