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札記:律師在向法官提交重要材料、證據時,如何保護自己?

2020-12-20 法眼掃描

今天上午到某中級法院執行局領一份《通知函》,是通知筆者代理的申請人法院已經扣劃了被執行人500多萬元,要求申請人辦理領款手續。

按說是好事情,但《通知函》有句話卻讓代理律師陷於被動:「我院多次要求你公司提交執行款項計算依據和金額,但你公司拒不提交,我院根據被執行人計算並確認的拖欠租金、違約金、仲裁費為×××萬元…」

這樣的《通知函》交到委託人手裡,委託人會不會認為律師有失誤?沒有盡到代理責任?我想好多律師也遇到類似事情吧。

好在本人比較謹慎,第一次接到執行法官的電話,要求提交計算金額的時候,馬上通知委託人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出具了分段計算表格,並加蓋公章,筆者和委託人工作人員一起提交給執行法官。所以《通知函》給筆者扣的黑鍋,本人可不會背的!

作為律師,在面對法官的時候,地位是弱勢的!甚至最高法明確要求法官在收取原被告的原件證據的時候,應該出具收據,但,有嗎?律師如果向法官提出,估計只會收到白眼吧。

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在向法官提交重要材料、證據的時候,如何保護自己呢?

一、每次去見法官,最好兩個人

訴訟案件除了開庭時,法官知道了雙方最主要的觀點和證據,但法官為了了解全案,庭審中會要求律師在一定期限內提交重要文件或材料,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這種情況下,律師提交材料時,最好兩個人一起去,最好叫上委託人的工作人員一起去,能證明律師已經提交了法官要求的材料。

採取郵寄或轉交的方式

郵寄主要針對那些委託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區的,郵寄的時候一定要在郵寄單上寫清楚郵寄的材料名稱。

轉交主要是一些法院設立了「訴訟材料轉交中心」,律師可以將材料留在轉交中心,轉交中心讓律師直接給法官的,就說法官沒在,然後讓轉交中心打個收條。

三、及時做好工作日誌

律師無論做訴訟,還是非訴,都要每天做好工作日誌。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或下午幾點,到哪個法官辦公室,提交了什麼材料,哪個法官或是書記員收了材料,說了什麼話,記錄清楚。畢竟有的案件一年都結束不了,有個記錄便於回憶做過什麼。

四、提交材料後,最好能做個筆錄

將材料交給法官後,最好讓法官做個筆錄,將自己對該份材料的看法記錄下來,不但能加深法官對該材料的印象,更能表明律師提交了該重要材料。

雖然碰到這種讓律師背黑鍋的情形比較少,但律師還是應隨時做好保護自己的措施,以免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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