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9日21時00分杭州路中隊由副中隊長邱兆偉帶隊,組織民警在重慶南路鞍山二路路口設置查車點。
經排查,21點30分在發現重慶南路鞍山二路路口查獲駕駛人郭某某,駕駛車輛魯B59E**小型轎車,測試結果為33mg/100ml。屬酒後駕車。21點45分在發現重慶南路鞍山二路路口查獲駕駛人張某某,駕駛車輛魯BY37**小型轎車,測試結果為57mg/100ml。屬酒後駕車。21點47分在發現重慶南路鞍山二路路口查獲駕駛人張某,駕駛車輛魯B613**小型轎車,測試結果為71mg/100ml。屬酒後駕車。22點15分在發現重慶南路鞍山二路路口查獲駕駛人張某某,駕駛車輛魯B2M2**小型轎車,測試結果為79mg/100ml。屬酒後駕車。
郭某某、張某某、張某、張某某四名駕駛員酒後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四名駕駛人進行罰款進行12分,1000元處罰,扣留機動車、行駛證,上交市北大隊秩序科進行處理。
編輯: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