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資信管理、試驗檢測辦事程序指南(試行)
前言
為規範質量監督、資信管理、試驗檢測工作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增加辦事透明度,促進依法辦事,以適應社會發展和加入WIO的要求,更好為我省交通建設服務。根據國家、交通部和我省有關規定,我站、中心編印了《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資信管理、試驗檢測辦事程序指南》(簡稱"辦事指南"),從二00二年六月起,各有關單位及辦事人員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各項質量監督、資信管理、試驗檢測事宜,我們願意為社會各界提供科學、公正、優質的服務,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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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二00二年六月
目錄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辦事程序
二、監督、監理、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資信管理辦事程序
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辦事程序
四、監督、試驗檢測工作人員文明服務守則
五、監督、試驗檢測人員工作守則
六、監督、試驗檢測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辦事程序
為了規範質量監督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辦事程序如下:
(一)質量監督工作範圍
1、編制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督工作計劃。
2、對受監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監理工作、檢測工作進行檢查,組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抽查活動,發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動態,對違反規程和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3、審查工程技術資料,檢驗評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等級,對受監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提出交工和竣工質量檢驗評定報告。
4、參與受監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查、交工和竣工驗收及工程質量核驗工作。
5、參與受監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仲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爭端。
6、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申報省(部)級和國家優秀工程勘察、設計和優質工程的質量論證工作。
7、督促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其質量檢查人員的資格,參與受監工程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的考核工作。
(二)辦事程序和辦事期限
1、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申報
(1)根據交通部交公路發[1997]817號文的有關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無論投資來源如何,均須接受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前應持以下有關資料到我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A、《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一式兩份);
B、工程項目有關文件、資料:工程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或報建等批准文件,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監理合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材料,主要設計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施工技術負責人和施工質量自檢人員名單及資質證明材料,監理、檢測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工程項目設計文件、主要地質及水文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自檢程序,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裝備及人員配置情況,監理規劃、監理程序、監理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裝備及人員配置情況,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工程質量自評資料及有關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資料,我站提出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注:上述資料建設單位分階段向我站提供或備查)。
(3)我站在接到申請書後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確定監督負責人、監督工程師、監督員,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書》。
(4)工程開工後,我站將對工程進行一次初步檢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質量監督計劃書》。
2、工程實施過程的質量監督
(1)工程實施過程,我站將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計劃書》中的計劃安排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檢查,並實行動態管理。
(2)每次監督檢查後,我站在10個工作日內以公文形式發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通知;如屬一般抽查,則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及回執單。
(3)參建各方日常工作中的有關質量問題可直接與項目監督負責人聯繫解決,監督負責人必須及時給予解答。重大質量問題可通過項目監督負責人向室領導、站領導匯報後給予解答。工程質量事故按有關規定直接上報交通主管部門並報備我站。
3、工程的交竣工驗收
(1)我站收到建設單位要求交工驗收檢驗評定的《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檢驗評定申請書》,並確認工程已具備交工驗收條件後,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開始對工程進行外業檢測工作。
(2)外業檢測工作結束,並在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後,我站將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交工驗收檢驗評定報告。
(3)交工驗收一年後我站對工程進行竣工檢查,檢查交工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及運營中出現的其他質量問題,並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檢查通知。在收到建設單位發回的處理反饋意見和完整資料,並確認處理情況符合規範要求後,我站將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評定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項目監督總結報告。
二、監督、監理、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資信管理辦事程序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腎機構及人員資質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省交通廳《廣東省交通系統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實施細則》(粵交基[1995]19號)和《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資質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各地級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廣東省交通系統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實施細則》的考核內容、標準,進行自我檢評,自檢達到合格標準後,向我站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一式二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
(1)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申請正式文件;
(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申請報告;
(3)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考核申請報告;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評分表。
2、若申報資料齊全,我站根據考核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擬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時間,成立考核評議組按照以下步驟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考核評議。
(1)聽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關組織機構、人員和工作情況的匯報;
(2)組織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考試、考核、閱卷、評分;
(3)按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評分辦法的要求,檢查有關資料;
(4)查看1--2項已竣工的受監工程,核查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出的工程質量等級鑑定意見;
(5)聽取當地交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它方面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的評價;
(6)評議打分;
(7)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交換意見,填寫考核評議組審查意見;
(8)考核工作結束後,我站在15個工作日內將初評結果及有關材料上報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資質評審委員會審批。
3、根據省交通廳的審批意見,對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頒發相應的"考核驗收合格證",對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頒發"質量監督證"。
4、經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人員,每二年由資質審批部門進行一次複查。
(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交基發[1995]448號)和《關於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交公路發[1999]64號)以及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含臨時、定級、升級)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分級管理,甲、乙級(含臨時甲、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交通部審批;丙級(含臨時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交通廳審批,我站為我省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新組建的監理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向我站提出資質等級申請報告(正式文件),並提交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書及《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表》中"申請審批情況"第一欄需加蓋行政主管單位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公章。
3、我站審查申報材料(基本齊全)後,15個工作日內擬定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的時間;在核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交通廳。申請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省交通廳審查籤署意見後報交通部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省交通廳直接審批。批准後核發相應的《臨時監理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
4、監理單位自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之日起,開展監理業務滿二年後可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及監理業務範圍》以及《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向監理單位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5、對於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動態管理。每兩年由其監理資質審批部門進行一次複查。
(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質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辦法》(交基發[1996]29號)、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質管理實施辦法》(粵交基函[2001]875號)和《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質(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項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申請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項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資格者,應分別具備《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質管理實施辦法》(粵交基函[ml]87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申報條件。
2、申請者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各一式二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交所在監理單位初審和匯總後,上報我站審查。
(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格申請報告》;
(2)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勞動合同等複印件,上報時需攜原件送我站核對);
(3)二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3張,2張貼在申請表上,另1張背書姓名隨申請表上交。
3、我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申報材料交齊後,自申報截止日算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交通廳審批。申請交通部審批的監理工程師,由省交通廳審查後,上報交通部審批。
4、對經省交通廳批准具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專項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資格者,由省交通廳頒發相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專項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工程監理員資格證書》;對經交通部批准具有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由交通部頒發相應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
5、申請變更監理業務範圍和監理人員資格複查者,須分別填寫《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格申請補充報告》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複查申請報告》,並交回原資格證書,按監理人員資格申報程序逐級上報和審批。
(四)公路飛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公監字[1997]162號)、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基質監[1997]47號)的規定和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卻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交通部組織考核,申報程序按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資質由省交通廳組織考核,我站為具體辦事機構。
2、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我站提出資質等級申請,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報材料
a、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如屬事業編制還需提交機構定編批准文件;
d、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勞動合同等複印件,上報時需攜原件送我站核對);
g、組織機構框圖;
h、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i、質量管理手冊;
j、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報材料
a、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如屬事業編制還需提交機構定編批准文件;
d、現有資質等級證書(或核定試驗檢測業務範圍的批文);
e、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
f、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g、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勞動合同等複印件,上報時需攜原件送我站核對);
h、組織機構框圖;
i、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j、儀器設備檢定合格證書;
k、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我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若不受理,則退還申報材料;若申報資料齊全並受理,15個工作日內擬定現場考核時間,成立考核組對申請單位按以下內容進行現場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形成考核評議意見。
(1)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考核內容
a、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狀況(含對試驗檢測人員進行理論考試、實操考核及技術答疑);
b、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試驗室環境條件;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
f、管理水平。
(2)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考核內容
a、試驗檢測機構人員構成與人員素質(包括理論基礎、試驗檢測工作能力與實績、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等);
b、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情況(根據申報的資質等級,須配有相應的試驗檢測設備,並做好日常的維護、管理工作);
c、有關試驗檢測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d、環境條件(試驗檢測環境是否整潔,儀器設備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衛生安全規定等);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通過查看文檔資料,並結合現場檢測進行考核)。
4、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組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對通過考核的單位形成考核評議意見,並上報省交通廳審批;對未通過考核的單位要求限期整改,根據整改的情況再作處理。
5、根據省交通廳審批意見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1)公路工程試驗檢測資質證書有效期三年。
(2)對所有新成立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在一年考核期內暫不定級,只核定其試驗檢測業務範圍,考核期滿後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資質等級。
6、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1)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按首次申報與審批程序申請複查。
(2)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報送年檢報告,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核准其資質;經核查達不到原資質等級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定級,並重新核定業務範圍。
(五)監理單位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公監字[1997]162號)、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
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基質監[1997]47號)的規定和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中心試驗室須在開工前申請臨時資質,臨時資質考核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高速公路、水運工程大型項目及省管項目的監理中心試驗室由我站負責考核;公路工程其它項目和水運工程中、小型項目監理中心試驗室由該項目監督單位負責考核,考核結果報我站備案。
2、由我站考核的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應分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向我站提出臨時資質申請,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材料
a、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
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現職聘書等複印件);
g、組織機構框圖;
h、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i、項目業主單位的審查意見;
j、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水運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材料
a、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現職聘書等複印件);
g、組織機構框圖;
h、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i、儀器設備檢定合格證書;
j、項目業主單位的審查意見;
k、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我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若申報資料齊全,視申請單位的運作情況擬定考核時間,成立考核組對申請臨時資質的監理中心試驗室按以下內容進行現場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形
成考核評議意見。
(1)公路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考核內容
a、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狀況(含對試驗檢測人員進行理論考試、實操考核及技術答疑);
b、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試驗室環境條件;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
f、管理水平。
(2)水運工程監理中心試驗室臨時資質考核內容
a、試驗檢測機構人員構成與人員素質(包括理論基礎、試驗檢測工作能力與實績、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等);
b、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情況(根據申報的資質等級,須配有相應的試驗檢測設備,並做好日常的維護、管理工作);
c、有關試驗檢測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d、環境條件(試驗檢測環境是否整潔,儀器設備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衛生安全規定等);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通過查看文檔資料,並結合現場檢測進行考核)。
4、考核工作結束後,對初步通過考核的高速公路項目和水運工程大型項目監理中心試驗室由考核組在1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評議意見上報省交通廳審批,省交通廳批准後核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初步通過考核的其它公路和水運工程中、小型項目監理中心試驗室,由我站根據考核組的考核評議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的形式批准臨時資質,並核准業務範圍,核發資質證書,考核結果上報省交通廳備案。對未通過考核的機構要求限期整改,根據整改的情況再作處理。
(六)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審批程序
為了規範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公監字[1997]162號)、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基質監[1997]47號)的規定和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受省交通廳委託,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1、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須在開工前申請臨時資質,臨時資質考核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項目監督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其資質進行考核。
(1)公路工程
a、對高速公路或其它省管在建項目路基、路面工程(長度≥8km)、特大橋工程、特長及長隧道工程、大型預製場(獨立標段)工地試驗室由監理單位先初審,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後報我站申請臨時資質;對小於上述規模的工地試驗室,由監理單位直接審查考核並形成考核意見,核准同意開展的試驗檢測項目,考核意見報我站備案。
b、對地市監督站負責監督的一級或一級以下公路在建項目由地市監督站負責考核,報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報我站備案。
(2)水運工程
a、水運工程大型項目工地試驗室由監理單位先初審,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後報項目監督單位申請臨時資質。
b、水運工程中、小型項目工地試驗室,由監理單位直接審查考核並形成考核意見,核准同意開展的試驗檢測項目。考核意見報項目監督單位備案。
2、由我站負責考核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應分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向我站提出臨時資質申請,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材料
a、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現職聘書等複印件);
g、組織機構框圖;
h、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i、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申報材料
a、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報告(正式文件);
b、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申請表;
c、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任命書);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試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培訓證、現職聘書等複印件);
g、組織機構框圖;
h、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i、儀器設備檢定合格證書;
j、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我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若申報資料齊全,視申請單位的運作情況擬定考核時間,成立考核組對申請資質的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按以下內容進行現場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形成考核評議意見。
(1)公路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考核內容
a、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狀況(含對試驗檢測人員進行理論考試、實操考核及技術答疑);
b、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試驗室環境條件;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
f、管理水平o
(2)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考核內容
a、試驗檢測機構人員構成與人員素質(包括理論基礎、試驗檢測工作能力與實績、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等);
b、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情況(根據申報的資質等級,須配有相應的試驗檢測設備,並做好日常的維護、管理工作);
c、有關試驗檢測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d、環境條件(試驗檢測環境是否整潔,儀器設備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衛生安全規定等);
e、試驗檢測工作業績(通過查看文檔資料,並結合現場檢測進行考核)。
4、考核工作結束後,對通過考核的機構由我站根據考核組的考核評議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的形式批准工地試驗室臨時資質,並核准業務範圍,核發資質證書,考核結果上報省交通廳備案。對未通過考核的機構要求限期整改,根據整改的情況再作處理。
(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審核程序
為了規範審核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辦事,根據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基質監字[1998]16號)和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粵交基函[2001]957號)以及《關於印發省交通廳機關處室委託(轉移)直屬單位承擔的工作的通知》(粵交人[2001]8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試驗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1、申請試驗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資格者,應分別具備《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粵交基函[2001]957號)第六條和第七條申報條件。
2、申請者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複印自原件"及日期),交所在試驗檢測機構初審和匯總,上報我站審查。
(1)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試驗檢測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現職聘用證明等複印件,上報時需攜原件送我站核對)。
(3)二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3張,2張貼在申請表上,另1張背書姓名隨申請表上交。
3、我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匯總,若申報資料齊全,自申報截止日算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交通廳審批。
4、對經省交通廳批准具備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頒發交通部統一印製的《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一般專業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特殊專業每年進行一次複查。
5、申請資質變更和資質複查者,須分別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變更申請表》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複查申請表》,並交回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按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程序上報。
(八)監督、監理、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資質申報程序流程圖
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辦事程序
為進一步加強對試驗檢測工作的管理,規範全體工作人員的辦事行為,提高檢測服務質量,保證試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與公正性,並更好地接受社會各方對我站試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現將我站檢測中心試驗檢測的業務範圍、收費標準、辦事程序、辦事期限和服務承諾公布如下:
(一)主要試驗檢測業務範圍
1、瀝青原材料及灑青混合料試驗;2、工程粗細集料(砂、石)試驗;
3、公路工程水質分析;4、公路工程石料試驗;
5、水泥品質試驗;6、混凝土、砂漿物理力學試驗;
7、鋼材力學性能試驗及化學成份分析;8、公路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
9、土的物理力學試驗;10、磚的品質試驗;
11、路面及混凝土構件鑽芯取樣試驗;12、路橋、涵洞工程幾何量檢測;
13、路基路面結構層密實度現場測定;14、路面平整度檢測;
15、公路路基路面彎沉測試;16、路面抗滑性能試驗;
17、公路現場回彈模量試驗;18、翻青路面車轍現場測試;
19、灑青路面透水性試驗;20、瀝青及水泥險路面破損調查;
21、軟基沉降觀測;22、巖、土邊坡滑移觀測;
23、工程結構的強度及缺陷測試;24、工程結構及構件的靜力荷載測試;
25、工程結構及構件的動力荷載測試;26、橋梁荷載試驗;
27、樁基完整性檢測;28、地質鑽探、巖土芯樣及樁基鑽芯法檢驗;
29、單樁豎直抗壓、抗撥及水平靜載試驗;30、橋梁施工監測與長期觀測;
31、公路舊橋破損檢測與承載力測試;32、隧道工程檢測;
33、混凝土用外加劑檢驗;34、橡膠支座檢驗;
35、預應力錨具檢驗;36、土工織物性能檢驗;
37、機電工程檢測;38、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檢測。
(二)試驗檢測收費標準
我站檢測中心試驗檢測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於交通建設工程現場檢測和工程材料(檢)驗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1]265號)執行。
(三)辦事程序
1、室內試驗檢測工作程序:
(1)接受送樣委託,並填寫試驗委託單;
(2)樣品管理員負責樣品的接收與保管;
(3)部門負責人安排試驗任務,確定試驗項目負責人;
(4)檢驗人員根據任務通知單從樣品管理員處申領樣品;
(5)檢驗人員按有關標準、規程、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檢驗,並認真填寫原始記錄;
(6)原始數據處理、覆核後編寫試驗報告,部門負責人及其授權人進行初審;
(7)送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進行審核;
(8)報告送中心主任籤發;
(9)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2、現場試驗檢測工作程序:
(1)接受試驗委託;
(2)與委託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確定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
(3)部門負責人安排檢測任務、確定檢測項目負責人;
(4)檢測項目負責人根據承檢項目的有關標準、規範、實施細則並按照委託合同的有關內容,編制檢測方案;
(5)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對檢測方案進行審核後報中心主任批准;
(6)檢測項目負責人根據檢測方案落實有關準備工作;
(7)檢測項目負責人組織與實施試驗檢測工作;
(8)檢測項目負責人根據檢測結果編寫檢測報告,並由專人進行覆核;
(9)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進行審核;
(10)報告送中心主任籤發;
(11)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3、樁基檢測工作程序:
(1)現場檢測程序;
a、承建單位按要求做好破樁頭等準備工作,並如實填寫基樁檢測籤認表;
b、籤認表送工地現場監理核實,並籤名;
c、樁基檢測籤認表送監理或建設方集中安排檢測;
d、現場環境滿足檢測工作的要求時實施檢測,監理到現場旁站,確認被檢樁樁號對應。
(2)缺陷樁處理及複測複評程序
a、經檢測確認為IV類樁的為不合格樁,一般應衝掉重新澆注砼;
b、經超聲波透射法檢測,判斷為嚴重缺陷樁的,必須經加固處理,至加固險強度達到設計強度才能進行複測;
c、經低應變反射波法檢測判斷為嚴重缺陷樁的,應採用抽芯等方法進行復檢。復檢合格的報原檢測單位複評。復檢不合格的由設計部門確定是否要進行加固或報廢,加固樁必須經複測判定其質量狀況。
(四)關於確保檢驗工作公正性的聲明
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是根據廣東省交通廳粵交人函[1996]1311號文批覆於1996年7月11日成立的,2001年3月經省編辦批准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檢測中心由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統一管理,業務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的指導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檢驗和交通建設工程事故調查、仲裁、鑑定的技術檢測,負責交通建設工程交竣工驗收的檢測,並按核定的檢驗業務範圍,向社會提供工程質量檢驗服務。為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特鄭重聲明:
1、檢測中心的工作以法規、標準為準繩,以數據為依據,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幹預;
2、檢測中心全體人員必須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地對待各項檢驗工作,遵紀守法、秉公辦事、不徹私情、實事求是,不受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影響;
3、檢測中心全體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檢測工作的保密制度,為受檢單位、委託單位保守技術秘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檢驗結果。
4、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所檢項目的技術諮詢、技術開發工作。
四、監督、試驗檢測工作人員文明服務守則
1、儀態端莊,衣冠整齊,著裝整潔,掛牌上崗。
2、禮貌待人,使用文明服務敬語,禁用文明服務忌語。
3、熱情周到,耐心細緻,儘量為辦事人員提供各項辦事方便。
4、積極、主動為辦事人員辦理各項質量監督、資信管理、試驗檢測事宜,不得無故刁難、推託、敷衍。
5、認真、及時辦理各項事宜,不能拖拖拉拉,延誤辦事人員的時間。
6、服務態度和藹,在辦理過程中,不得以任何藉口、理由與辦事人員發生爭吵。
7、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規範服務。
8、平等對待每位辦事人員,做到"新老關係一個樣,生人熟人一個樣"。
9、保持辦公環境清潔、美觀、安靜、不大聲喧譁,不在辦公場所搞娛樂活動和吃零食。
10、自覺接受辦事人員和社會監督,虛心聽取意見。
五、監督、試驗檢測人員工作守則
(一)監督人員工作守則
執行標準,依法監督
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熱情服務,監幫結合
秉公辦事,不謀私利
熟悉業務,精益求精
(二)試驗檢測人員工作守則
操作要嚴肅認真
檢查要全面細緻
記錄要具體詳實
結果要準確真實
報告要迅速及時
結論要客觀公正
六、監督、試驗檢測人員廉潔白律規定
(一)監督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1、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我站公布的《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嚴肅認真地開展工程質量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2、不準利用"監督"權以權謀私、諸多刁難、吃拿卡要、不給好處不辦事。
3、不得接受受監單位的各種饋贈或收受賄賂,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娛樂或提出非分要求。
4、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及交竣工驗收檢測評定報告實行編、復、審制度,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對交竣工驗收檢驗評定結果,在交竣工驗收會議召開前,有關監督人員不得將評定結果告知非本單位的任何人員及本單位無關人員,監督人員之間禁止相互打聽。
5、樹立守時觀念,對監督檢查通知的編寫、審核和發送及對有關來文的回覆要迅速及時,不準無故拖延和有意刁難。
6、堅持嚴格監督、熱情服務方針,正確對待受監單位的不同意見和申訴,做到嚴格、公正、客觀、熱情。
7、現場監督工作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同行,以便互相監督,同時監督人員要負責監督出車司機的工作行為。要服從組織安排,未經領導同意,不準自行開展監督工作,也不準將本站儀器挪作他用。
8、不得因行政幹預與經濟利益而違反有關規範、規程或弄虛作假,塗改檢驗數據。也不得利用"監督"權去幹預有關參建單位的符合規範的行為。
9、不準參與受監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或以諮詢、顧問之名收取各種"服務費"。
(二)試驗檢測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1、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我中心公布的《質量手冊》,嚴肅認真地開展各項試驗檢測工作。
2、試驗檢測結論實行編、復、審制度,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未經審定,不得事先將試驗檢測結論告知受檢單位或相關單位人員。
3、樹立守時觀念,對室內試驗、現場檢測、報告編審和報告發送要迅速及時,不準無故拖延和有意刁難。
4、堅持嚴格要求、優質服務方針,正確對待受檢單位的不同意見和申訴,做到嚴肅、公正、熱情、耐心。
5、現場檢測工作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同行,以便互相監督。要服從安排,未經中心領導同意,不準自行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也不準將本中心儀器挪作他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6、不得接受受檢單位的各種饋贈或收受賄賂,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娛樂或提出非分要求。
7、不得因行政幹預與經濟利益而違反有關規程或弄虛作假,塗改檢驗數據。
8、不準參與受檢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或以諮詢、顧問之名收取各種"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