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國,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於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濰坊市青州市。
因涉嫌犯倒賣文物罪,於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10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公刑訴[2019]3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國犯倒賣文物罪,於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博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孫某國夥同倪某(已判刑),經陶某(已判刑)介紹,在博興縣境內從姚某(已判刑)處以60000元的價格將文物倒賣給劉某3(已判刑)。
被告人孫某國獲利5000元。
2017年12月24日,劉某3的父親劉某2將上述文物中的9件交至博興縣公安局。
經山東省文物鑑定中心鑑定,所追回的9件文物中,1件為三級文物,8件為一般文物。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孫某國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孫某國向博興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並由博興縣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書證孫某國的電子檔案、《國務院關於核定並公布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博興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辦案說明、發破案經過、博興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5刑初113號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博興縣公安局扣押清單;證人姚某、陶某、倪某、劉某3、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孫某國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山東省文物鑑定中心(2018)魯文物鑑字第6號文物鑑定證書、鑑定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國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以被告人孫某國具有坦白情節且籤字具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國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國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鑑於被告人孫某國具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且籤字具結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國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於博興縣公安局的被告人孫某國違法所得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來源:智豪律師事務所、博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