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獲知,由華鑫信託發起並主動管理的「華鑫信託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於2013年8月6日成立,原應於2015年8月6日到期,因融資方無法正常還本付息,信託計劃被延期三個月至11月6日到期,且信託公司提出將延期期限內投資人收益率由8.2%/年提高至10.2%/年。11月6日,由於融資方經營困難,該項目不能按期兌付,導致信託產品出現了兌付危機。
專家觀點:銀行代銷不等於銀行運營管理
11月9日,華鑫信託在網站上登出了落款日期為「11月6日」的公告,未作出具體承諾,僅表示「正全力進行追討,爭取最大限度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多位投資人反映,迄今為止,信託公司尚未召開投資人說明會。
有關專家表示,信託產品一般有兩種類型,一類是銀行為滿足其合作企業的融資需求,主動設計了包含信託計劃的交易結構,信託公司僅承擔「通道」職能;另一類是信託公司為其企業客戶發起設立信託計劃並承擔主動管理職責,銀行僅僅是信託產品的銷售渠道之一。
記者採訪了解到,本次的「華鑫信託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屬於第二類,由華鑫信託公司發起並主動管理。作為主動管理方,信託公司有義務對於信託財產的投資進行主動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盡職調查、風險評判、投後管理,以及將重要信息及時準確地披露給投資者。銀行作為代銷機構需確保銷售過程合法合規,且根據信託方提供的信息將風險提示給潛在投資人,但代銷機構不參與項目的運營和管理。
這位專家解釋:「產品代銷銀行一般都嚴格規定,銷售客戶經理必須為符合資質的營銷人員,銷售過程必須合法合規,也會要求客戶對風險揭示予以確認並親筆籤署相關文件。」
市場聲音:「剛性兌付」不利於市場長期健康
一些購買了銀行代銷信託產品的客戶,往往在信託產品無法兌付時,會要求銀行對產品進行「兜底」,即業內所稱的「剛性兌付」。國內銀行業出於維護企業形象的需要,往往也被迫接受這一潛規則,進行「剛性兌付」或「隱性剛兌」。
實際上,人民銀行2014年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已明確指出:「剛性兌付」現象有悖於「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不僅助長了道德風險,也抬高了市場無風險資金定價,引發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動。央行副行長潘功勝也曾指出,要加強投資者教育,破除「負盈不負虧」的投資誤區,培育投資有風險、責任應自當的理念。因此,某種程度上,打破「剛兌」潛規則的個案,是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利率市場化的必經陣痛期。
法律意見:信託投資者維權應找準方向
一旦銀行業「剛性兌付」信託產品的潛規則被打破,產品投資人該如何維權?法律專家的建議是:遵循合同、協議,充分運用法律途徑,向信託產品管理機構(即信託公司)主張權利。
銀監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銀監會印發的《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銀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代為推介信託計劃,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專家表示,實際案例中,代銷銀行往往願意協助客戶,遵循合法途徑向信託產品管理方維護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