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知名主持人汪涵被「催債」上熱搜!
有網友在微博發文稱
汪涵代言的金融平臺「愛錢進」涉嫌詐騙
37萬人被騙了 230 個億
配圖則是多人拉橫幅——
「汪涵請出來還我血汗錢」
剛剛
汪涵團隊對此做出了回應
「2018年'愛錢進'代言已結束
全力跟進督促平臺解決問題"
據了解
汪涵代言該產品時曾喊話
「小小幸福,天天進帳」
如今
投資者不僅沒有進帳
反而面臨著本金無法退出的困境
一時間汪涵被捲入輿論漩渦
由於他本人沒有微博帳號
投資者紛紛跑到他老婆楊樂樂的微博留言
讓汪涵出來給大家一個說法
目前
網貸平臺「愛錢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北京東城區公安經偵部門立案偵辦!
除了汪涵以外
劉國梁也曾為愛錢進代言
一些投資者要求兩人公開道歉
並承擔民事賠償等連帶責任
那麼
作為代言人的他們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嗎?
「愛錢進」被立案偵
汪涵、劉國梁遭聲討
「我是因為信任汪涵,才投錢到『愛錢進』的。」
投資者陳先生稱,他在2017年看到汪涵代言了「愛錢進」平臺的廣告,出於對汪涵形象的認可和信任,從那時起便開始在平臺投資。
2019年,桌球冠軍劉國梁成為「愛錢進」平臺「幸福體驗官」。「後來代言人換成了奧運冠軍劉國梁,我更放心,投了更多錢進去。」
令投資者沒想到的是,今年2月初,「愛錢進」突然暫停發標,並且在官網下線了劉國梁代言的頁面,平臺兌付也開始出現延遲等情況。
「從2月份到今天,平臺才處理了差不多一周的債轉,現在處理到2月9日的。今年5月平臺上線債券商城企圖收割出借人,6月初上線打折通道,加大力度收割,一般打3-5折才能下車。」一名「愛錢進」投資者在微博寫到。
公開報導顯示,2019年8月,「愛錢進」母公司——凡普金科合肥第一分公司疑因貸後催收問題被當地警方入場檢查。對此,凡普金科回應稱,網傳「凡普金科遭警方控制」一事系凡普金科合肥呼叫中心接受當地政府部門合規檢查,公司正在積極同當地監管部門溝通,全力配合檢查工作,凡普金科及旗下平臺運營一切正常。
「愛錢進」官網顯示,截至2020年1月8日,愛錢進累計撮合交易額達2275.08億元,累計撮合交易筆數約為9.48億筆,累計服務用戶數為1627萬。截至2019年12月31日,借貸餘額本金292.88億元,借款餘額利息為24.11億元。
針對投資者曝料,北京東城區警方回復媒體詢問時回應,這個案件目前還在偵辦階段,不方便透露相關信息。北京東城區金融辦相關工作人員則表示,其接到通知愛錢進已被相關部門立案偵辦。
廣告代言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網貸平臺爆雷,作為平臺代言人的汪涵、劉國梁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等連帶法律責任?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指出,一般情況下,代言人不需要為其承擔連帶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如果代言的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廣告為虛假的,則應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款的規定,明星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分以下3種情況——
1、如果明星代言的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且是虛假廣告,明星和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2、明星代言的廣告為虛假廣告,但明星不明知,也不應知所代言的廣告是虛假的,明星不和廣告主承擔虛假廣告的連帶責任。
3、明星明知或應知所代言的廣告是虛假仍然代言的應和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葛志浩表示,汪涵、劉國梁代言的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平臺,不是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他們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主要看其代言的廣告是否是為虛假廣告,及他們是否明知或者應知這些廣告是虛假的。
「如果汪涵、劉國梁在代言時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相反,如果代言人在代言前、代言時並不知道是虛假廣告,則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查詢發現,汪涵的海報中提及「『愛錢進』是網貸之家排名前10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如該平臺當時不是前10名,則汪涵的代言的廣告會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有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而劉國梁代言的海報中提到「穩穩進帳」,雖然沒有對進帳金額作保證,但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且有收效,或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廣告被認定虛假廣告,代言人也將和廣告主承擔連帶的責任。」葛志浩說。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代言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葛志浩表示,如代言人明知他人從事集資詐騙行為,仍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僅存目前發布的廣告內容看,無法判斷汪涵、劉國梁是否有連帶責任。」葛志浩說。
明星代言屢屢「翻車」
這些禁區不能踩
因廣告、代言商品出現問題,代言人陷入輿論風波的事屢屢發生。
除了汪涵和劉國梁,孫紅雷、小S、宋丹丹等演藝界名人也曾因代言不慎而引發爭議,對個人聲譽造成一定影響。
2018年11月,因「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這句傳遍大街小巷的廣告語涉嫌虛假廣告,瓜子二手車遭1250萬元罰款,代言人孫紅雷也因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3月,小S代言的佳潔士牙膏,因廣告畫面美化過度,並非牙膏的實際使用效果,被判定構成虛假廣告,遭被工商部門罰款603萬元。
2013年1月,宋丹丹代言的兒童感冒藥「優卡丹」被曝含有一歲以下嬰兒禁用成分,傷害兒童肝腎。陷入輿論漩渦的宋丹丹通過微博表示,今後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這些「翻車」慘劇,提醒名人選擇代言要謹慎,在賺錢的同時更愛愛惜羽毛。
實際上,《廣告法》對於代言行為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代言人;
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收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等。
這些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廣告代言行為,明確了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例如,明星代言推薦的產品,如自己根本沒使用過,引發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就可向代言人主張權利,即代言人對於問題的發生應承擔直接責任。
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名人代言的商品代表著品質。一旦代言的產品或服務「翻車」了,無論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都辜負了粉絲的信任,也會損害自身的形象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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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鄔林樺
微信編輯: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