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錯誤想更正怎麼弄?看完下文就明白了~
【事項名稱】
申報錯誤更正
【申請條件】
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後,發現申報表存在錯誤,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廢。申報錯誤更正時(除個人所得稅)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報作廢,不允許差額更正或補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電子稅務局」模塊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繫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證單書模塊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籤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籤名,與手寫籤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作廢申報表只能在對應申報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且未開具完稅憑證或劃繳稅款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作廢申報表,只能對已申報的申報表進行更正處理。
7.個人所得稅允許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納稅人已完成年度申報,不允許更正預繳申報;
(2)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中有上年度的結轉時,如更正上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申報,應提醒納稅人一併更正本年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3)同一扣繳義務人連續性綜合所得已有下期預繳申報的,可採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進行更正,更正時需採集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預繳的,也需連帶更正後期的預繳申報,並作相應更正的提示信息,對未進行後期更正的,不允許進行正常預繳申報,對更正涉及的納稅人,在更正完成後通知相應的納稅人更正的情況;
(4)限售股已進行清算時,不能更正該人的限售股的扣繳申報。
8.社保費申報錯誤需要更正時,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作廢原申報表,重新申報。針對企業申報後的是否已開票或入庫的不同情況,能否作廢的規定如下:
(1)當月已申報未開票未入庫的,可以作廢申報;
(2)當月已申報已開票未入庫的,應當作廢已開票信息,再進行作廢申報;
(3)當月已申報已開票已入庫的,不可以作廢申報,可以補充申報。
9.申報錯誤更正後,如涉及補繳稅款,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10.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報送電子版資料。本指南中提到的辦理材料裡未註明原件、複印件的均為原件,僅註明複印件的只需提供複印件,註明原件及複印件的,收取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來源: 河北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