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接受判決,三人早前已承認被控罪名,今日分別被判處十三個半月,十個月和七個月有期徒刑。
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圖源:香港中通社)
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涉嫌於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被控犯有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2日,法庭判處黃之鋒被判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被判入獄十個月,林朗彥被判入獄七個月。
在三名被告當中,周庭早前已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其餘兩名被告也分別承認控罪。其中,黃之鋒面臨三項控罪,他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林朗彥則承認煽惑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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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在2019年6月21日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附近聚集,被告呼籲示威者離開金鐘夏慤道,前往警察總部。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喊口號,並否認警方談判專家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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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三人於上周當庭認罪,並被全部還押。12月2日下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此案宣判,黃之鋒被判刑13.5個月,周庭被判刑10個月,林朗彥被判刑7個月。三人需即時入獄,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港媒稱,周庭聽聞判刑痛哭,黃之鋒向著公眾席大喊。
據香港電臺報導,法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集結者附和,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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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周庭,法官認為她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著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集結者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
法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她又認為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為顯然更積極。
據此前報導,三人涉嫌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罪名。控方指出,案發當日,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叫口號。
來源:綜合自央視新聞、人民日報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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