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法院)發布出一份終審行政判決書,關於四川李女士(化名)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以下簡稱重醫附一院)就診,不滿重慶市衛健委行政回復,將其告上法庭。
2019年2月2日,李女士向重慶市衛健委遞交《投訴書》,要求對重醫附一院製作的《會診意見記錄》的真實性進行查處,並將投訴的受理、查處結果等在法定期限以書面函寄本人。
2019年2月10日,重慶市衛健委收到《投訴書》並轉交重醫附一院調查核實。
2019年2月18日重醫附一院向重慶市衛健委就此事作出回覆:2016年5月24日向患者發出會診邀請和實施會診系針對前幾日採取的醫療措施,符合醫療規範;《會診意見記錄》建議「可停用萬古黴素」和完善相關檢查,並非要求「立即停用」或「需緊急停用」,而是完善相關檢查後於5月25日即停用萬古黴素,處置合理。綜上,重醫附一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規範,病歷記錄真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重慶市衛健委具有作出《回復》的法定職責,針對李女士提出的問題其《回復》並無不當,重慶市衛健委已依法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依據規定,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女士負擔。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上訴稱,重慶市衛健委未對她所投訴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其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且把投訴按信訪事項處理,且未製作調查筆錄、未告知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及時效,程序違法。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並經庭審質證的證據已依法隨案移送法院。
經審查,二審法院對證據的認定意見與一審法院相同。根據已採信的證據以及一審庭審筆錄,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異,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H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