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一審對組織者、領導者黃細盼死緩判決
2020年7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黃細盼等4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另2名被告人僅實施尋釁滋事,未涉黑)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系江西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黃細盼跟隨黃海冰(現在逃)混社會。2006年8月,逐漸形成了以黃海冰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8年10月,被告人黃細盼亦成為組織、領導者之一。該組織大量吸收輟學的未成年人、社會閒散人員,人數眾多,本案中的組織成員達44人,其中,24名被告人加入組織時未成年。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獲取非法利益850餘萬元。該組織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妨害公務、非法持有槍枝等97起犯罪行為,25起違法行為,共致1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15人輕微傷,毀損車輛20餘部,價值10萬餘元。其中,被告人徐仕園的故意傷害行為致1人死亡。該組織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高安市部分城區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在該組織的犯罪行為中,組織成員在高安市公安局祥符派出所,不顧公安人員攔阻,追砍被害人、公安人員,未果,後無視追趕的警車亮起的警燈、鳴笛,驅車撞擊公安人員駕駛的車輛;組織成員在高安市楊圩鎮合頭村,駕車強行撞開執行公務的民警車輛;組織成員無視交警的勸阻,毆打被害人等,具有明顯的反政府性和反社會性。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黃細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徐仕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並限制減刑;判處其他44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零七個月不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
一審宣判後,黃細盼、徐仕園等3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有力提升了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力維護了國家機關的權威,淨化了社會環境,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法律原則;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
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2020年7月中下旬,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被羈押在宜春市11個看守所的被告人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