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宜昌市食安辦通報20起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
宜昌市食安辦主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孔磊通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荊楚網消息(記者宜定成 實習生李宗盼)6月25日,宜昌市食安辦通報病死豬肉、問題冷凍肉品等20起食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件,國貿大酒店、雅斯等當地知名企業名列其中。
據通報,全市共查獲食品(含保健食品)類案件274件,罰沒款297萬餘元。2013年10月,宜昌國貿大酒店因製售的熟肉製品叉燒排骨超範圍使用日落黃和胭脂紅,並且其菌落總數超標,被處罰款16000元。雅斯興山購物廣場經營進口「三無」冷凍食品案被罰款26000元。
當天通報的20起違法案件中,涉及問題肉類、蔬菜和餐飲服務等多個領域。16起被處於行政處罰,4起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 2013年,該市提出建設「全國最佳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目標,食安、衛生等相關部門,以整治促創建,重拳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通報會上,300多家食品企業代表受邀現場接受警示教育。
典型案件:
1、宜昌頤和生態園酒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案
2013年1月18日,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宜昌頤和生態園酒店查獲兩袋冰凍河豚魚,重量5斤。經查:該酒店自2012年11月從廣州陸續購進河豚魚共30斤,加工製作成河豚魚菜餚出售。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查獲的河豚魚,沒收違法所得4900元,罰款10000元整,罰沒款共計14900元。
2、興山陳照文違法添加有害化學物質生產豆芽案
2013年5月16日,興山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陳照文居住的房間內查獲保險粉(連二亞硫酸鈉)、豆芽生長調節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水溶性AB粉等植物激素。
經查,陳照文從2010年開始從事豆芽生產,每天在成品豆芽上市前,用保險粉溶解於水中漂洗豆芽,以漂白、防腐、保鮮豆芽,並用豆芽生長調節劑浸泡黃豆,用水溶性AB粉浸泡綠豆。
興山縣農業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處罰決定:沒收未使用完的相關化學物質,沒收豆芽產品500公斤,罰款8000.00元。
3、伍家崗萬達廣場韓悅烤肉店經營「三無」進口食品案
2013年5-6月,萬達廣場韓悅烤肉店經營的進口生肉食品無中文標識、無檢疫合格證明、無購進票據等相關資料。
該店違反了關於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法沒收其購進的涉嫌走私的肉品,並作出15000元的行政處罰。
4、枝江市徐家明等人生產、銷售病死豬肉案
2013年5至6月,枝江市徐家明、王先炳夥同潘紅亮等人通過豬販李青、王新華、薛家國等人,在枝江百裡洲、問安、董市、安福寺、顧家店、白洋等鄉鎮,低價收購病、死豬300餘頭,由徐家明、潘紅亮用車運往宜昌城區張明成處,張明成在明知徐家明等人收購病、死豬的情況下,仍將病死豬在公司內進行屠宰,後徐家明將病死豬肉賣給宜昌城區菜市場肉販,流向大眾餐桌。
2014年1月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犯罪嫌疑人徐家明、潘紅亮、李青、王新華、薛家國、張明成等人七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萬至五萬元不等。
5、秭歸縣冉孟權非法生產銷售問題牛肉案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當事人冉孟權從宜昌城區購進未經檢疫或死因不明豬肉,添加牛肉香精、日落黃、亞硝酸鹽等物質,在秭歸縣茅坪鎮生產假牛肉串,銷往茅坪、歸州、郭家壩、兩河口、沙鎮溪、梅家河、水田壩、興山峽口、興山高陽等鄉鎮,共銷售假牛肉串14140斤,銷售金額212104.58元。
2014年1月29日,冉孟權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秭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秭歸縣人民檢察院批准,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6、三峽物流園沈強經營涉嫌走私問題肉品案
2013年8月,當事人沈強從鄭州購進六種無進口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肉品,共10554公斤,儲存於三峽物流園宜昌萬臻冷鏈倉儲有限公司冷庫中。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崗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查獲的進口冷凍食品10554公斤,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共計432330元。
7、伍家崗李述斌經營無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冷凍食品案
2013年8月,當事人李述斌從河南鄭州購進無進口檢驗檢疫證明、無中文標識的「豬鼻肉」、「冷凍豬腳」、「冷凍雞肫」、「凍牛霖」等四種冷凍食品,現場共查獲230箱,貨值金額23300元。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崗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查獲的進口冷凍食品230箱,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共計116500元。
8、夷陵區三峽特色拉麵館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食品案
2013年8月,夷陵區太平溪鎮三峽特色拉麵館無食品原材料採購驗收登記臺帳,庫房中存放的4桶奧滴食用調和油和4桶奧滴一級大豆油無生產日期。
該店違反進貨查驗記錄規定及經營無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夷陵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無生產日期的奧滴食用調和油、奧滴一級大豆油共8桶,罰款8000.00元。
9、秭歸縣金城酒店經營細菌超標食品案
2013年9月,秭歸縣金城酒店經營的滷涼菜及使用的消毒餐(飲)具經秭歸縣疾控中心檢驗,結果顯示橡豆腐、牛百葉、醃大蒜大腸菌群均超出國家標準;20個餐(飲)具樣品中有14個檢出大腸菌群,為不合格餐(飲)具。
秭歸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秭歸縣金城酒店1萬元的行政處罰。
10、國貿大酒店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13年10月,宜昌國貿大酒店製售的熟肉製品叉燒排骨,經抽檢含有超範圍使用的日落黃和胭脂紅,並且其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值。
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6000元,罰沒共計16340元。
11、當陽市兩河凍庫收購、貯存、加工病死豬肉案
2013年10月,當陽市食安辦牽頭各單位查獲麥城村(原兩河調味品廠)院內有20平方米凍庫兩個,凍庫內分別存放宰殺後的豬肉及豬內臟等,凍庫外宰殺間有已經宰殺但未來得及放入凍庫的豬3頭;院內兩個浸泡池、三個水缸內放滿改切後豬肉條及豬內臟,房間內堆放大量工業用鹽、亞硝酸鈉、色素、香精等;燻房內掛滿加工後正在燻制的香腸。現場衛生條件十分惡劣,經當陽市畜牧局認定該案件是一起收購、加工病死豬肉案件。
經調查該凍庫經營者為曹清元,其工商營業執照早已過期。10月24日,市畜牧獸醫局和兩河鎮政府對查獲的6748公斤豬肉及肉製品進行了就地焚燒掩埋,並對其加工運輸工具、加工場所進行了消毒處理。
該案於案發之日當場移交公安局調查處理,截止目前為止,當陽市公安局已經刑拘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12、遠安縣勵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致食物中毒案
2013年11月,接遠安縣第一高級中學食堂(遠安縣勵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法人李耀明)疑似食物中毒報告後,遠安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遠安縣疾控中心調查報告顯示:遠安縣人民醫院急診科陸續有約30名學生因出現嘔吐、腹瀉症狀前來就診。經查,勵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康熠牌風味豆豉1袋1000g)。遠安縣疾控中心報告顯示該餐4份留樣食品檢出蠟樣芽胞桿菌,學生系食用了由蠟樣芽胞桿菌汙染的食物引起食物中毒。
遠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40000元的行政處罰。
13、雅斯興山購物廣場經營進口「三無」冷凍食品案
2013年12月,興山縣雅斯興山購物廣場經營進口無中文標識、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等相關事項的預包裝冷凍帶魚等冷凍食品。
興山縣工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毀進口「三無」冷凍食品38箱,淨重391.50kg,貨值金額4760.20元,並處26000元的罰款。
14、伍家崗區楊春梅經營問題冷凍雞翅案
2014年1月,宜昌市伍家崗區時運冷凍食品經營部業主楊春梅經營無檢驗檢疫證明,且標籤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冷凍雞翅,貨值金額10350元。
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做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現場查獲的230盒冷凍雞翅,處涉案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共計51750元。
15、遠安縣張朝剛經營無檢疫證明冷凍肉品案
2014年1月,遠安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個體戶張朝剛儲存貨物的冷凍倉庫中,發現內外包裝上均無中文標識、無中文說明、且不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冷凍肉品共13個品種批次、341箱、共計6869.55公斤,外包裝上標示有美國、巴西、德國等字樣,為動物內臟、頭蹄、舌、耳等,包裝標識說明為「寵物食品」,貨值51470元。
遠安縣工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銷售,沒收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肉品,並處13萬元罰款。
16、遠安縣馬波生產加工有毒豆芽案
2014年1月,遠安縣公安部門接到江蘇省金壇市公安局通報:江蘇省金壇市在偵察1起違法製售AB水劑(植物激素,其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乙酸鈉、赤黴素等對人體有害成分,人食用後會損害身體健康,長期食用可致癌)案件時,違法當事人供認曾通過物流方式向遠安縣某人銷售過AB水劑。遠安縣公安局聯合縣食品藥品監管、縣質監等部門開展調查。經查,遠安縣洋坪鎮徐家棚村村民馬波從江蘇購進2毫升裝AB水劑共2000支,作為投入品加工豆芽時使用。案發時已使用53支。公安人員對馬波的豆芽加工作坊、加工器具、AB水劑、豆芽產品140餘公斤等進行了查封。
5月12日,遠安縣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馬波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五千元」的刑事判決,同時,判定被告人馬波在緩刑期限內,禁止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經營活動。這是遠安縣首例追究刑事責任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
17、宜昌市神龍飲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生產日期標註不符合規定食品案
2014年1-2月,宜昌市神龍飲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神龍牧場」系列奶飲料標籤上標註:「生產日期:見瓶蓋或瓶身」,但在其瓶蓋或瓶身上均未發現標註有生產日期,現場查獲奶飲料2309箱。
該公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標籤的規定,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現場查封的神龍牧場系列奶飲料2309箱,沒收產品違法所得963元,處貨值金額四倍罰款140288元,罰沒共計141251元。
18、宜昌聯建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鹽加工食品案
2014年4月,宜昌聯建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黃平)使用外附偽裝袋的散鹽加工豆製品。經現場抽樣取證送夷陵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為非食用鹽,現場發現8包,共計0.4噸。據查:這批鹽是該廠違規從宜昌市如意食品包裝機械經營部趙福成處購買(另案處理)。
宜昌市鹽務局根據《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購進的散鹽8包,共計0.4噸,罰款1920元。
19、長陽縣宋豔文、曾瑞明等人製售假「蜂蜜」案
2014年4月30號,長陽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長陽縣城順園旅店內查獲一假蜂蜜製售窩點。江西籍宋豔文、曾瑞明、宋生慶、劉俊飛等4人用水、死蜜蜂、白砂糖、添加劑等原料熬製假蜂蜜,再以每斤8至10元錢的價格出售。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袋裝假蜂蜜成品3袋,共計90餘斤,白砂糖及各類添加劑共計300多斤。據宋豔文交代僅他一人就銷售了300多斤假蜂蜜。
長陽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縣公安部門的配合下,依法對該窩點所有設施及物品進行查扣,銷毀假蜂蜜成品90餘斤,添加劑等原材料30餘斤,並處罰款5000元。
20、長陽縣老霧衝開元茶廠冒用他人生產許可證書製售茶葉案
2011年至2014年5月期間,長陽縣老霧衝開元茶廠冒用長陽縣馨龍茶葉加工廠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生產加工茶葉,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案發時還剩餘240個茶葉包裝罐未使用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長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包裝罐240個,處罰款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