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營改增政策落地 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2020-12-20 第一財經

預付卡行業翹首以盼的營改增政策終於落地。

近日,國稅總局下發《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下稱「53號公告」),其中單獨對預付卡業務的營改增如何執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讓預付卡行業人員「欣慰」的是,原來對於銷售預付卡業務所收取的預收資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擔心不再存在,因為在53號公告中明確這部分資金並不繳納增值稅。

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在預付卡行業,分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下稱「單用途卡」)和支付機構預付卡(俗稱「多用途卡」)。其中,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而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根據第一財經了解,如果售卡方和貨物/服務銷售方不一致的情況下,預付卡的一般業務模式是:購卡客戶向預付卡企業購卡,持卡人去預付卡特約的銷售商戶進行消費,預付卡企業將消費額結算給商戶,商戶再支付一定佣金或手續費等給予預付卡企業。

53號公告分別對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營改增做了規定,但從實質來看,對兩者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內容基本相同。

53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售卡或充值時取得的預收資金均不繳納增值稅,同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而對於售卡方或支付機構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普華永道表示,在預付卡的經濟業務中,通常會出現三方當事人,分別是銷售預付卡的售卡方或支付機構,購買並使用預付卡的持卡人,以及實際銷售貨物或服務的銷售方。預付卡由於其較為特殊的業務模式,在進行增值稅處理和開具發票上一直存在爭議。主要包括: 售卡方或支付機構銷售預付卡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銷售方向持卡人銷售貨物、服務時,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銷售方收到售卡方的結算款,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本報在53號公告落地前對多用途預付卡企業人員的採訪,他們普遍擔心,在增值稅以票控稅的前提下,售卡所得的預收資金由於需要開具發票,會被徵收增值稅,從而甚至使稅金高過收入(詳見6月7日報導《營改增之後,你手裡的預付卡會有變化嗎?》)。而這一擔心在53號公告下發之後將不再困擾預付卡企業,其正常業務模式也將不會受到很大影響。

「這次針對預付卡業務的營改增細則對於我們來說,在增值稅下和之前的營業稅相比流程上就一致了,可以讓我們比較順利地過渡到增值稅,而稅負水平從之前的營業稅下5%到增值稅下6%影響也不是很大,因為還有一些固定資產、系統採購之類的可以進行抵扣。」一名預付卡企業財務經理對本報表示。同時,政策總算落地,預付卡企業針對營改增的系統改造等工作就可以進行下去。

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53號公告的規定來看,在預付卡的整個業務流程中,都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持卡人購買預付卡,僅能從售卡方或支付機構取得普通發票,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且持卡消費後,銷售方或特約商戶也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那就意味著持卡人的購卡金額無法抵扣進項稅。

對此,普華永道表示,53號公告及文件解讀雖並未給出解釋,但綜合考慮《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的不得抵扣規定以及預付卡通常的消費內容,政策制定部門或許考慮預付卡多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餐飲服務、娛樂服務等不得抵扣項目,因此直接給予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應合理判斷稅務影響,結合具體經濟業務需求,選擇是否採用預付卡形式購買貨物或服務。

不過,上述財務經理表示,對於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客戶倒不是特別在意,因為他們以公司名義購卡大多是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即大多企業會將這筆款項計入員工福利費,而計入員工福利費本身就不能抵扣進項稅。

此外,在現行增值稅文件中,納稅人購買加油卡雖然在購卡環節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但可在加油後憑相應憑證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普華永道認為,加油卡作為預付卡的一種,53號公告是對於預付卡的增值稅處理的一般性規定,而上述有關加油卡的增值稅文件是對加油卡的特別規定,該文件在53號公告後應繼續有效,否則將對運輸公司的增值稅抵扣產生負面影響。具體該文件如何與53號公告銜接或並行,需要納稅人持續關注。

(來源:普華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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