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肖萬隆受賄案一審開庭宣判。
2020年9月21日,銅仁市江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安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肖萬隆受賄一案。銅仁市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萬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銅仁市江口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萬隆利用擔任貴安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萬元;共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00萬元,個人分得人民幣10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採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萬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肖萬隆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庭審最後,法庭當庭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肖萬隆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人物履歷
肖萬隆,男,穿青人,1977年12月生,貴州納雍人,1998年7月參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
1996.09-1998.07 貴陽市人民警察學校公安交通管理專業學生;
1998.07-1999.10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見習民警;
1999.10-2001.07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事員;
2001.07-2004.08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科員;
2004.08-2008.07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綜合辦公室副主任;
2008.07-2012.04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綜合情報技術中隊中隊長;
2012.04-2012.09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車管中隊中隊長;
2012.09-2013.12 貴州省黔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其間:2013.02明確為副科級;2013.04抽調到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工作;2013.05-2013.12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臨時負責人);
2013.12-2014.05 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任臨時負責人兼負責車管所工作;
2014.05-2015.09 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兼車管所所長(副科級);
2015.09- 貴州貴安新區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