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永康公安發布的一則警情通報
引發網友的熱議
全文如下▼
9月4日上午,一則「一女子在永康某小區地下車庫被綁架」的信息在永康部分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傳播,造成一定的恐慌。
經永康警方調查,該信息的真相系該女子強行被前夫帶走求複合,並非網傳的綁架。
9月4日,永康市公安局網安大隊網上巡查時發現:9月4日上午有人在永康一小區微信物業群裡發信息稱,其昨晚在小區的地下車庫被綁架,並被帶到永祥的山裡,跳車才得以獲救。她還表示自己報警後,警察卻發現小區監控沒辦法回看。
發現這一信息後,網安大隊以及江南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
原來,在群內發信息的女子系小區業主伍某,「綁架」她的男子為其前夫諸某。
9月3日晚,諸某為求複合,在伍某所住小區的地下車庫,駕駛伍某的車輛,強行將其帶離,並帶往永祥的大山邊。在車速較慢的情況下,伍某打開車門下車,後又被諸某拉上車。諸某經伍某的朋友電話勸解平復了情緒後,自行離開。伍某獨自回到小區。
次日上午,伍某想查看小區監控錄像,了解諸某是如何進入小區,將自己帶走的。保安稱無法看錄像回放,讓伍某在業主群裡反映下小區監控不能回放的問題。伍某就在群裡發布「自己被綁架,跳車獲救」「報警後說監控沒有一個可以看」等誇大事實的消息。
目前,警方已對伍某批評教育,並讓其澄清事實,儘量消除影響。
警方提示:網絡雖虛擬,法律非真空。請大家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布沒過多久
這則看似普通的警情信息就
「一石激起千層浪」
在網民之間引發了不少爭議
打開原微博的轉評區
多達數萬條的轉發與評論
有網友評論,
「被前夫強行帶走還不叫綁架?」
另有網友評論,
「怎麼理解被帶走?」
在轉評之中,不少網友認為
對這起「前夫將前妻強行帶走」的案件
及時展開追查
才是更重要的事
針對此事
@金華網警巡查執法 8日晚21時20分
再次發布警情通報
並表示「感謝網友、媒體的人性關懷
徒法不足以自行」
警情通報
2020年9月4日,永康市民伍某(女)在微信群中發布「其在小區地下車庫被人強行帶走」一事,公安機關經調查,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實經過
9月3日晚7時許,伍某得知褚某(系伍某前夫)因病在醫院治療後,到醫院看望褚某,半小時後離開。當晚9時許,褚某電話聯繫伍某欲與兒子通話未果,後褚某駕車前往伍某居住的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小區停車場內,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褚某欲強行將伍某拉到自己車上,意圖換個場合繼續交涉。此時,伍某說自己車還沒鎖,褚某遂稱那不如駕駛伍某的車。褚某隨即將伍某推入伍某的車內,駕車往永康市江南街道永祥方向行駛。途中,兩人在車上因感情問題再次發生口頭爭執。車輛駛至永祥上範村附近時褚某放慢車速,伍某趁機打開車門下車(並未受傷)。褚某擔心伍某安全,欲將伍某拉回到車上未果。後經雙方朋友電話勸導,當晚11時許,褚某獨自步行離開,伍某聯繫他人後駕車回家。
9月4日上午,伍某到所居住的小區物業查看當晚的監控錄像,但被告知視頻監控無法存儲和回放,遂在小區業主群內發布「被人綁架」「差點死了」「跳車才救了我自己」等信息,指責物業公司管理不善。該信息在業主群發布後,引發熱議,並在永康多個微信群擴散,部分業主為此向永康公安報警求證,永康公安當日下午即受理,並開展調查。
二、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接警後,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隨即開展調查。通過現場調查、詢問雙方當事人、證人、小區物業管理員及實地勘查、視頻追蹤等調查工作,基本查清了整個事件的經過。
三、對雙方當事人的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對雙方作出如下處理:1.鑑於褚某認識到自身錯誤,並寫下保證書,表態今後不再有類似行為,並取得伍某諒解。伍某也要求不追究褚某的責任。警方對褚某進行口頭批評教育。2.因伍某在小區業主群內發布誇大事實的信息,並引發熱議以致該信息在永康相關微信圈擴散。警方對伍某進行口頭批評教育,並發布了澄清信息。
永康市公安局
2020年9月8日
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求複合,為啥不算綁架?
律師:前夫雖不構成綁架,但違法
對於網友的疑問,「伍某被前夫強行帶走算不算綁架?前夫強行帶走在法律上屬於什麼行為?」8日,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汪勇稱,前夫諸某的行為確實不宜認定為綁架。
汪勇指出,綁架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或者為了其他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如果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但目前看來沒有達到非法拘禁罪的程度,因為沒有超過24小時。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虞元堅解釋稱,綁架是法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術語,「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犯罪行為認定。」犯罪,需要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事實等結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綁架」這個結論。
虞元堅進一步分析,在這起事件中,前夫諸某將女方伍某強行帶走,「強行帶走是一個動作,綁架和拘禁犯罪,是一種持續性的行為。」如果伍某被前夫諸某強行帶走後,如果被暴力對待或限制自由,並勒索財物,才構成綁架犯罪。
虞元堅指出,前夫諸某的行為侵犯了伍某的人身自由權,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從時間長度來看,諸某帶走的行為達不到刑事標準中的非法拘禁。但諸某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虞元堅稱,警方應適當介入處理此事,尤其是針對已經離婚的情況,「感情矛盾很容易引發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來源:網易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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