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南昌聽眾張先生向江西都市廣播《消費時代》欄目反映,去年他的孩子在順外路新華電腦學校就讀,讀了一年後決定退學,去年年底交的4000多元的考證費,他多次諮詢新華電腦學校老師能否退還,但一直沒有得到答覆。
根據《江西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民辦中小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住宿費,受教育者經批准休學、轉學、退學,必須在辦理手續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退費。
退費標準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並對代收代支費用進行清算,對未發生的代收費用全額退還,對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費用,剩餘部分予以退還。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如符合以上情況,學校不能及時給予辦理退費手續,教育行政部門從收取的學校辦學風險保證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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