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振洋,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71994********,漢族,高中文化,經營**網店,戶籍在河南省淮濱縣**鎮**村**組**號,住河南省淮濱縣**鎮**村**超市**樓。2018年9月28日因犯非法買賣槍枝罪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年,漢族,大專文化,健身教練,戶籍在山東省青島市。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蔡振洋於2014年通過網際網路結識出售氣動槍枝的上級賣家,其為賺取差價牟利,通過QQ聊天軟體聯繫槍枝買家,在談妥型號及價格後,購槍者將購槍款通過支付寶支付給蔡振洋,蔡振洋扣除自己獲得的利潤後,再將購槍款通過支付寶轉帳給上級賣家,並用QQ聊天軟體告知上級賣家槍枝型號及購槍者的收穫地址,由上級賣家通過物流快遞的方式將槍枝郵寄給購槍者。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間,蔡振洋通過上述方式,分別向夏某某、陳某某(均已判刑)出售槍枝共4支;向被告人邵某某出售槍枝2支。經鑑定,上述槍枝均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可以擊發並具有致傷力。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蔡振洋在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村**超市**樓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蔡振洋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蔡振洋、邵某某均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振洋有坦白情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依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