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騙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羅某。羅某在近一年的時間內,騙吃、騙喝、騙錢、騙住,他是如何行騙的?
租車期滿賴著不還,還騙取「贖車費」2300元。2019年10月,羅某找到被害人陳某,稱想要租一輛小轎車,雙方約定400元租用兩天。兩天後,陳某要求羅某還車,羅某要麼不接電話,要麼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車。十多天後,羅某致電陳某謊稱車已抵押給別人,要求陳某拿2300元贖回車後,他再歸還車。在約定地點,羅某拿到陳某的錢後,趁陳某不注意時逃離現場。
打車「到付」,到達目的地便一去不返。2019年11月,羅某打車時謊稱沒帶錢,到了目的地再付款。坐車途中,羅某還向司機借錢吃飯、買東西,到達目的地後便假稱去拿錢一去不返。
羅某住賓館開房時,謊稱沒帶現金,要求先開房後添加老闆微信轉帳,次日謊稱去取現金支付房費,結果一去不返。
羅某乘風採車時假裝接打電話,後對司機謊稱其老婆正在醫院生產,身上帶的錢不夠,向司機提出借錢稍後就還,結果下車後一去不返。
此外,羅某在飯店打包飯菜、菸酒行買酒、吃夜宵時,謊稱掃碼支付時顯示限額、忘帶錢家住附近稍後去取等,結果一去不返。近一年間,羅某多次作案,共騙取他人8000多元財物。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多次騙取錢財,然後「玩失蹤」,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記者 暢凱 通訊員 吉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