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93歲老人稱購藥花了近2000元吃完藥頭暈腹瀉還住了8天院)
新文化訊(記者 鄧勝男 實習生 嶽德鑫) 中老年群體,一直是各種保健品、藥品所進行推銷的消費對象。9月10日,93歲的長春市民葉先生講述了他於今年5月,購買廣告上推銷的藥品的經歷。
廣告刊物莫名找上門
10日上午, 記者來到家住正陽街與錦陽路交會附近的葉先生家中,葉先生有些耳背,平時需要戴上助聽器與人溝通。他向記者講述了買藥、服藥、住院的經過:
一兩年前,我家突然收到一份郵寄來的廣告宣傳刊物,今年5月,我在收到的廣告期刊上看到了一款名為「津舒康通竅耳聾丸」的藥品,宣傳中稱服用此藥可以有效治療耳聾耳鳴,我當時就撥打了訂購熱線電話,詢問了價格後就留下了住址和聯繫方式。
幾天後,我訂購的「津舒康通竅耳聾丸」就郵寄到了家,一個大盒裡有13小盒,總共花了1960元。我根據藥品說明書開始服藥,吃了11袋兒就不行了,頭暈還拉肚子,整個人都虛脫了。5月19日,我因身體不適住了院,醫生得知我近期服用了一款藥物後,建議我停藥觀察。
住院8天,我花了近7000元,出院後就趕緊再次撥打訂購熱線電話,希望退貨。我認為是服用了「津舒康通竅耳聾丸」才導致身體出現了不適,但對方並沒有爽快答應退貨退款一事,他們說讓我再服用一段時間觀察看看。我是不敢服用了,一口都不吃了。
兩款藥物代言人「撞臉」
新文化記者看到葉先生收到的廣告宣傳刊物,發現2016年8月的一期廣告與葉先生看到的2017年第19期的廣告近乎雷同,連廣告代言人的照片都是同一張,只不過一個是「耳藥救星———孫旺安教授」,藥名叫「旺安耳聾通竅丸」;一個是「耳藥救星———劉津舒教授」,藥名「津舒康通竅耳聾丸」。記者對比了兩款治療耳聾藥品的廣告,發現除了藥品名稱和老中醫代言人的姓名,兩款廣告的內容題目都一模一樣,均稱藥品被授予紅色OTC標誌,而對於兩位教授的身份,都在開頭說「在吉林長春一帶,有一位百年不遇,人稱 耳病救星 的治耳奇人」。字樣。
9月11日上午,新文化記者以購藥者的身份撥通了其中一個熱線的電話。「津舒康通竅耳聾丸」的一名客服表示,「津舒康通竅耳聾丸」是劉津舒教授的祖傳秘方,是專治耳聾耳鳴的國藥準字產品,還被授予了紅色OTC標誌。該客服稱,按照劉教授的說法,只要患者還有百分之一的音感,用上此藥三個療程,就可以把聽力提升。
據客服介紹,津舒康通竅耳聾丸是由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每個療程是980元,一療程共4盒藥品,貨到付款,藥品由北京的倉庫出發,「收據隨藥品一起送達,還可以按照需求開發票,如果試吃一個月沒有效果的話可以退還980元。」
客服:劉津舒教授已退休
關於廣告上稱劉津舒教授在長春開設診所一事,該客服支支吾吾稱,劉教授已經退休不接診了,並未告知診所的具體位置。
記者在網上搜索以關鍵詞「孫旺安教授」和「孫旺安教授治療耳聾」進行搜索,發現2017年5月17日中國質量新聞網發布的「重慶市工商局:9個產品(服務)廣告涉嫌違法」信息中提到,一款名為「耳聾左慈丸」的藥品廣告中也出現了與孫旺安教授有關的內容,內容與記者在廣告宣傳刊物上看到的說辭雷同。而記者以關鍵詞「劉津舒教授」和「劉津舒教授 治療耳聾」進行搜索,無相關詞條。
藥店:沒有該名稱藥物
11日下午,新文化記者走訪了長春市區的三家藥店,並向店家詢問是否銷售津舒康通竅耳聾丸。三家藥店均表示沒有此名稱的藥品,但其中一家藥店的工作人員稱有「通竅耳聾丸」。新文化記者看到,藥店所出售的此款藥品與葉先生買到的藥品生產企業為同一家,均為「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藥店出售的藥品名為「老君爐通竅耳聾丸」,每盒售價為18元,記者發現,兩款藥品的規格、成分、功能主治、生產企業等信息完全一致,就連國藥準字也完全相同。
一家藥店的工作人員介紹,紅色OTC是甲類非處方藥的標誌,是不需要醫師開處方。在津舒康通竅耳聾丸的藥盒以及老君爐通竅耳聾丸的藥盒上,記者並未看到紅色OTC的標誌。
藥廠:藥品名與個人無關
對於「津舒康通竅耳聾丸」客服所提及的長春人民藥業集團,記者撥通該公司的官方熱線,客服人員在確認藥物的規格後表示,津舒康通竅耳聾丸的確是由長春人民製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但並不知道與劉津舒教授是否有關係,具體情況建議聯繫公司的銷售部門。該公司的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生產的藥品不會與自然人合作,都是掛靠醫藥公司。
最後,記者聯繫了銷售事業部的相關人員,該人員表示,藥品名「津舒康」屬於該公司的商標,和個人人名是沒有關係的。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查詢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信息情況,並未發現信息異常。
當日下午,新文化記者再次撥打了「津舒康通竅耳聾丸」藥品的訂購熱線電話,對於廣告「撞臉」、藥品生產公司等問題,工作人員表示自己只是個客服,會把記者反映的問題向公司其他部門反映。但截至記者發稿,並未收到任何相關回復。
律師說法
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的劉海波律師表示,《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徵集新文化記者提醒廣大消費者,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藥,建議到正規藥店購買。如果你也有葉先生購買藥品的遭遇,請撥打本報熱線電話0431-96618。
(原標題:93歲老人稱購藥花了近2000元吃完藥頭暈腹瀉還住了8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