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壞,我長大了想參加黑社會,報復他們」
南京餓死女童案背後的悲劇:22歲母親也是黑戶,沒受過教育,沒得到過關愛
日前,由於孩子的戶口問題無法解決,單身媽媽劉菲(化名)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
他們是一群無辜的孩子,但世俗的眼光和制度的條款,為他們打上了不道德產物的烙印。「黑戶」自出生起便不能享受正常公民的各項權利,「黑戶們」日益成為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隱患。
8歲的「黑孩子」
「計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壞,我將來長大了想參加黑社會,報復他們」
劉菲與李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狀態下生育了小傑(化名),因無力繳納33萬餘元的社會撫養費,小傑今年已8歲,仍是一個沒有戶口的「黑孩子」。從孩子的出生證明到求學,一路走來每一個環節,劉菲都少不了要費一番周折,四處「託關係」、「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傑的學籍卡上,身份證號一欄依然空著。
2013年隆冬時節,在劉菲的案子開庭審理一星期後,記者見到了小傑,這是一個活潑好動的男孩。那天,劉菲告訴記者,在她的臥室電腦桌上,有一張媒體記者寄來的採訪光碟,「我沒放出來,你幫我看看……」
不等記者回答,小傑已從沙發上跳起來,把記者拉進劉菲的臥室,拿起光碟很熟練地放進了光碟機。光碟果然放不出來,小傑忽然說:「不看也知道,肯定是說我媽的事。」說這話時,小傑一掃之前的活潑好動,語氣裡有一種很難形容的負能量,是沮喪?是無奈?還是氣憤?
「他們說我媽生我要罰款,要不就不給我落戶口,罰款30多萬元,我媽沒錢繳不起,想賣腎……」小傑繼續說著。當記者詢問小傑,是在哪裡聽到這些話的時候,小傑回答:「他們一直和我媽說,見面也說、打電話也說,我聽見的。我覺得計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壞,我將來長大了想參加黑社會,報復他們。」這樣的話從一個剛剛上小學一年級的8歲男孩口中說出,記者愕然,一時無言以對。
「黑戶」們生存舉步維艱
戶口關係到升學、就業、社會保障,沒有身份證連火車票都不能買
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實行戶籍制度管理的國家之一,中國公民自出生開始,其人身的各項權利便與戶籍緊緊掛鈎,戶口更是密切關係著公民的衣食住行、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
「當時遇到李某時,他還沒有和前妻離婚,我們的孩子就在這種情況下出生了。我當時根本沒想過什麼婚生、非婚生這類複雜的問題,也沒有想到孩子會落不上戶口。孩子是在鄭州生的,我在當地找了熟人,幫我開了出生證明,當時沒落戶口,是想著等把孩子帶回北京,直接落北京戶口。」在劉菲看來,自己的戶口在北京,孩子落戶北京應該順理成章。
事實則是,2010年劉菲帶小傑回到北京,其所在的房山區青龍湖鎮某村大隊拒絕為小傑辦理人口普查登記及戶口登記。劉菲找到房山區公安分局希望為小傑辦理上戶手續,被告知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須先繳納社會撫養費。2012年10月房山區計生委決定對劉菲和李某徵收333466元社會撫養費。
可劉菲去哪裡找這麼多的錢?
南京餓死女童悲劇背後的悲劇
22歲母親樂燕也是「黑戶」,基本沒受過教育,沒有得到過關愛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沈亮表示, 「黑戶」由於不能享受正常公民的各項權利,「黑戶」們的整體素質也普遍較低,並且日益成為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隱患。
今年6月,南京發生了轟動全國的餓死兩女童案件。悲劇的背後隱藏著另一個悲劇。兩名女童是樂燕未婚所生,樂燕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90後」樂燕不但是文盲,而且至今沒有戶籍,沒有身份證。16歲之前,樂燕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16歲之後獨立生活,長期在夜場、理髮店等場所務工。
「對這樣一個22歲的母親,我們能要求她有什麼樣的母愛?她得到過母愛嗎?我們能要求她有什麼樣的關愛?她得到過關愛嗎?」樂燕的辯護律師說,「沒有戶籍,沒有身份證,沒有受過教育,與其譴責和懲罰這樣一位母親,不如去健全和完善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當「黑戶」們在不被社會承認的環境中漸漸長大並為人父母,「黑二代」的生活又會面臨怎樣的處境?「黑戶」小傑突然說出的報復性話語,值得社會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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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生證明不得跟生育證掛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提到: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與公安部共同發布的《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對無戶口人員,要經調查甄別後依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或恢復戶口登記;對其中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準予登記,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2013年10月,湖北省衛計委出臺管理辦法規範出生證明的辦理,要求「各籤發機構與管理機構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籤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事實上,原衛生部、公安部下發的一系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都指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查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並沒有將結婚證、生育證作為附加條件。
新憲法刪除公民享有遷徙自由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沈亮: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出臺,近代中國第一次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也曾制定過多個憲法性法律文件,對公民「遷徙之自由」的權利也做了肯定。
1949年之後,遷徙自由也曾一度進入了憲法。《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都明確規定:承認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
1975年,關於公民遷徙自由的法條,從憲法中消失了。
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均未恢復。
(據《新民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