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 禁漁期電魚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2020-08-28 芷江法院

2020年7月24日,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了《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該《通告》明確規定,從2020年8月1日零時起,在全縣所有天然水域內全面禁止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暫定十年)。

通告詳細連結:芷江禁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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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由於用電力捕魚工具電魚具有速度快、效果好的特點,所以在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電魚的現象屢禁不止,而電魚要麼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要麼則為了「改善夥食」,殊不知這樣已經涉嫌觸犯法律。那麼禁漁期私自電魚,究竟會面臨怎樣的處罰?下面,芷江法院將用一些真實的案例為大家解答。

真實案例(一)


2020年8月7日,湖南省洪江市法院依法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在線宣判,被告人陳某龍因禁漁期內非法捕撈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使用的作案工具漁船1艘、22A電瓶1個、竹竿1根、12V逆變電源1個依法予以沒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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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21時許,身為村民組長的被告人陳某龍在接到村幹部下發的禁漁文件後,不帶頭禁漁,反而抱有僥倖去電魚,結果在電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並扣押其電魚工具一套,及其捕獲的13條魚。儘管陳某龍年已古稀,但為保青山綠水常在,執行國家對黃河、長江流域實施禁漁的決定,必須對陳某龍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真實案例(二)

2019年7月2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禁漁期電魚的刑事案件,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謝某罰金一千五百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屏山縣畜牧水產局、屏山縣公安局發布了《關於長江流域屏山縣境內春季禁漁的通告》,通告明確了禁漁範圍時間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範圍為屏山縣境內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撈作業。2019年5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謝某攜帶蓄電池、逆變器等電魚工具到屏山縣屏山鎮大橋村宋家壩工業區的真溪河河道內電魚,共捕獲各類野生魚類1.705公斤,被屏山縣畜牧水產局當場抓獲。案發後,二被告人主動購買400元魚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內恢復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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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謝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及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提起犯意,準備電魚工具,直接實施捕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謝某在共同犯罪中撿魚,協助捕撈,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

真實案例(三)

2019年4月24日,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兩起案件被告人因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分別由淳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法庭調查、辯論及控辯雙方最後陳述,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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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兩起案件的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自願賠償損失,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方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被扣押的電擊魚工具予以沒收,並賠償漁業資源生態修復補償金共計人民幣9090元;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葉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被告人胡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扣押的電擊魚工具予以沒收,並賠償漁業資源生態修復補償金共計人民幣11302.25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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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電魚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也是明令禁止的捕撈行為,它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性極大,是一種滅絕性作業方式。電魚的主要危害表現在:

1、電魚作業嚴重破壞漁業資源。電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不分種類、大小,產生的電流直接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造成水域魚類種群數量減少;電魚器具釋放的瞬間電量威力大,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特別是魚類繁殖季節,直接導致魚卵不能孵化和魚苗死亡。


2、電魚作業嚴重危害水域生態。電魚作業對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電流通入水體後,會導致魚蝦、藻類、浮遊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水生食物鏈遭受破壞,水域生態安全遭受滅頂之災。


3、電魚作業嚴重汙染水體環境。因電擊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會沉積水底,腐爛變質,進而汙染水環境。


4、電魚作業嚴重威脅自身安全。電魚作業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的人員,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經改造的電魚工具有時甚至達到瞬間幾千伏的高壓,多地曾發生過因電魚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


註:部分素材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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