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人們進入了快節奏的生活,吃快餐、乘快車(高鐵)、讀快文,逼得寫文章的人都不敢寫長文了,男女談朋友閃婚閃離,結婚時雙方都感覺一見鍾情,離婚時巴不得一劍穿心,社會充斥著一種浮躁的氣息。《民法典》的出臺,給這股浮躁之風澆了一盆冷水,諸多新規讓人耳目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了新的規定,對離婚設立了30天的「冷靜期」,免得一時衝動就把婚給離了。事後後悔又尋求復婚,瞎折騰。《民法典》這一人性化的新規給夫妻雙方和好提供了一個緩和的機會。除非有大的不可調和的矛盾,雞毛蒜皮的小事那過得了30天。
這一新規,說起來其實也是跟國際接軌的,美國、英國、韓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有相關規定,協議離婚短的1個月,長的一年,韓國最高法院從2010年6月開始,引入了「離婚評議制度」,試行僅半年,協議離婚的撤銷率就從6%上升到23%。
記得十多年前,我對民政窗口管離婚的工作人員開玩笑說,上下班不用按時,對服務對象也不用態度那麼好,就得為難他們,省得他們覺得離婚很容易、很舒服。沒曾想,竟然和法學專家想到一塊去了。回想起來,頗有點怡然自得的味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人說,協議離婚這麼麻煩,那乾脆到法院打官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總要方便快捷多了吧。那我告訴你,也不是那麼容易。經諮詢專家,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3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6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6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如此這般,還有離的心情麼?
書法作者:江西省豐城市書法家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