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一審結束:致歉,但不認罪

2021-01-07 網易

  

  來源 | 新京報、人民日報、上遊新聞

  轉自 | 北大法律信息網

  12月22日下午5點30分,經過兩天的審理,勞榮枝被控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一審庭審結束。

  1996年到1999年,勞榮枝用「仙人跳」的方法,和男友法子英多地流竄作案,背負七條人命。後法子英落網被判決並執行死刑,而同案嫌犯勞榮枝一直在逃。2019年11月,勞榮枝在廈門被警方抓獲。

  

  江西警方將勞榮枝押解回南昌

  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22日的庭審,主要圍繞勞榮枝是否受到了法子英的脅迫、是否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是否參與殺人、在搶劫綁架過程中是否起到主導作用展開質證和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勞榮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主觀惡性極深、情形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每一個犯罪現場都慘不忍睹,已經突破人性底線,且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01

  直擊庭審四大焦點

  主犯還是從犯成爭議點

  12月22日下午,勞榮枝案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公訴機關表示,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另案處理)系情侶關係。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且分工明確,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俗稱「坐檯」)物色有錢人為作案對象,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及故意殺人犯罪。案發後,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

  12月21日,一審開庭伊始,就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勞榮枝當即表示對指控罪名「不認可」,她稱合謀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參與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脅迫。除了常州案,勞榮枝當庭對其餘三起案件的供述都不同程度地推翻了此前在偵查機關所作的筆錄。

  

  在庭審質證環節,法警將現場勘驗圖片等證據冊拿到勞榮枝面前讓其指認,勞榮枝像自言自語:「很殘忍,現場很殘忍。」看到後面,她肯定地說,這些沒有見過。不知道看到哪張照片,勞榮枝叫了一聲。看到最後一卷,她突然露出要哭的表情,扭過頭不敢看,表現得很害怕。最後一頁幾乎沒再抬頭看。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案犯已被正法、證據因年代久遠而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勞榮枝本人的供述至關重要。

  這個舉動並沒能打動公訴人。他們從勞榮枝自辯觀點中找到諸多邏輯矛盾。

  比如勞榮枝說不屑於用搶劫來的錢,但每次作案後她都拿著錢先走;比如她說法子英不人道,又說每天接送她上下班,給她洗衣做飯;還有法子英不讓勞榮枝接觸別的男人,多說幾句話就要打罵,但他允許勞榮枝坐檯。

  勞榮枝剛落網時的供述也和在庭上自述有很大出入。他們由此認為,勞榮枝受脅迫的辯解是不成立的。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在案件的偵查和審查階段,勞榮枝共作出48份訊問筆錄,其中大部分的有罪供述是在歸案初期所做。檢察機關正是依據這些口供及在案的其他證據,認為對幾名被害人的死亡勞榮枝均是積極主動作為,構成共同犯罪證據充分。

  儘管勞榮枝承認部分犯罪事實,但始終辯解自己是受害人,系受脅迫。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兩人系共同犯罪,同為主謀作案時兩人分工明確,相互商量,且在作案過程中均有持刀威脅受害人生命的情節,因此證明勞榮枝有對死亡結果知情、放任的主觀惡性

  但其辯護律師認為,在4起案件中,勞榮枝沒有直接殺人,與受害人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且確實系被法子英威脅。另外在搶劫活動中,勞榮枝只是參與者,對死亡結果沒有預見,特別是在陸中明案件中,更沒有參與的行為。即使在共同犯罪中,其起到的作用也較小。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存在證據瑕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錯誤。另外,勞榮枝沒有殺人的動機,有悔罪和自首的情節,應予以減刑。

  同時,其辯護律師還提出,對於陸中明妻子朱大紅提出的民事賠償,因勞榮枝對此並不知情,且沒有預謀和參與,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建議法庭結合證據給予公平判決。

  辯稱「不知道法子英會殺人」

  在第一天的庭審中,勞榮枝自辯:法子英除了經常對她施暴,還以家人的安全脅迫她協助犯案。她雖然極其不願意,但想不到辦法擺脫。因此在溫州、常州和合肥三起案件中配合了法子英,但不是「共謀」。

  

  南昌公安發布的通緝令上的勞榮枝和法子英

  勞榮枝稱,之前幾次作案後,法子英都會讓她先離開。她後來也問過法子英,那些受害人怎麼樣了?法子英騙她稱都放了。這個說法和當年法子英的供述吻合。

  勞榮枝說,雖然這些年法子英對她不好,控制她不讓她離開。她也因被通緝無處可去,一直留在法子英身邊,但從沒想過他會殺人。直到合肥案時,她才第一次見到法子英殺人。

  但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環節提出,勞榮枝應該此前就知道法子英殺人事實的存在。

  公訴人列舉證據如下:勞榮枝回憶在南昌綁架熊啟義時稱,晚上她和法子英一起去熊家搶劫。但當天下午,熊啟義已經遇害了。還有當天晚上,勞榮枝曾辯解,她按法子英的要求拿了財物就走了,當時熊的妻女還躺著床上,法子英坐在床邊用刀威脅她們。

  公訴人出示的勞榮枝的供述顯示,她四次交代,因為怕現場留下指紋,提議法子英放火燒了熊的家,但法子英沒理會。

  「如果你不知道熊的妻女已經被殺了,怎麼會提議放火?」公訴人反問。勞榮枝稱,放火可能是審訊時臨時起意說的。

  還有溫州案件,勞榮枝曾供述,她勸法子英不要殺害兩個女孩。當時,他們綁架兩個女孩,逼她們拿錢。「當時我的尖叫聲比兩個小妹妹還要大。」勞榮枝在庭上供述。這句話也引起了公訴人的注意,「我很好奇,你看到了什麼要大聲尖叫?」公訴人說。

  殷建華是誰殺的?

  勞榮枝的辯護律師認為,勞榮枝沒有實施殺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只認可勞榮枝涉嫌綁架和搶劫罪。

  「殷建華到底是誰殺的?不是法子英,勞榮枝有殺人動機。」公訴人依據勞榮枝、法子英的供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在第二輪法庭辯論環節推斷,殷建華是死於勞榮枝手下。

  

  合肥案發生地

  公訴人指出,勞榮枝曾當庭回答:「殺死殷建華的人不是他(法子英)就是我,他沒有第三個合作人。」公訴人稱,1999年7月29日,法子英的供述三次提到囑咐勞榮枝殺了殷建華。他曾說,他離開出租屋拿錢時殷建華還活著,交代勞榮枝:「如果十二點我不回來,就是被抓了。你要替我報仇,把他殺掉。」因此公訴人認為,勞榮枝極有可能按照和法子英的約定殺掉了殷建華。

  但後來庭審時,法子英翻供說勞榮枝從未參與殺人。

  公訴人表示,能佐證這些觀點的還有殷建華當年給妻子留的字條,字條上寫著「一定要和大哥配合好」、「他們已經當著我的面殺了個人」、「約定時間內不回來,他的同夥會讓我死得比那個人還快」等語句。

  「『大哥』就是法子英,『他們』、『他的同夥』說明是兩個人共同作案。」公訴人分析,「約定時間」和「死得更快」在後來也得到了驗證。

  「字條的時間印證,法子英被抓當天早上殷建華是活著的。法子英和勞榮枝約定12點不回來就殺人,當天中午11:30法子英被抓了,勞榮枝有殺人動機。」公訴人稱。「殷建華被鐵絲勒死,確實比被捅了二十多刀的陸中明死得更快。」 還有後來,法子英曾問他的律師,合肥死了幾個人?公訴人認為這說明他不知道殷建華是不是死了。

  但勞榮枝堅持,法子英被抓的前一晚,她因為見到他殺人,太害怕,已經逃走了。勞榮枝甚至在法庭上說道:「這一切都是法子英決定的,如果由我來策劃,可能需要3-5年的時間去物色,我絕對不會選擇殷建華。」

  公訴機關認為,勞法二人在作案時,對被害人發出生死威脅,勞榮枝在其中發揮物色、引誘、威脅和捆綁受害人的作用,且明知的死亡後果採取放任態度,後續還將犯罪所得用於共同的日常生活開銷,二人均系主犯。

  「現有證據證明勞榮枝殺人可能性極大,但仍缺本人供述。」公訴人稱。

  這些觀點遭到了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的否認。辯護律師稱,因為當年的作案工具鐵籠、老虎鉗現在下落不明,只有照片,不能進行檢驗,目前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勞榮枝殺人。

  「『極有可能』說明公訴人也不確定。」辯護律師說,「在沒有直接證據指證殺人的情況下,勞榮枝有合理解釋,就應該相信她。」辯護律師稱。

  檢方認為勞榮枝不適用認罪認罰

  在法庭質證和辯論階段,面對公訴人的提問,勞榮枝多次顧左右而言他,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避而不談,僅強調其是受害者,不屑於使用搶劫來的錢,並提到自己有生活和賺錢的能力。但被問及為何作案後在獨自逃亡過程中沒有報警,而是選擇繼續和法子英作案,勞榮枝又反覆稱其涉世未深,沒有生存的能力,對法子英極其依賴。

  對於勞榮枝多次翻供及前後說法不一的情形,公訴人在發布公訴意見時提到,勞榮枝一方面稱不使用搶劫來的錢,一方面又在搶劫後將錢帶走,用來和法子英揮霍,存在主觀故意,搶劫也是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對於其稱被脅迫的說法,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勞榮枝色誘系主動行為,在與法子英作案的3年時間裡,其有多次逃跑的機會,但仍與法子英共同犯罪,因此脅迫一說不成立,另外,勞榮枝在庭審中不符合常理的辯解,也使得辯解理由更為蒼白。

  勞榮枝與法子英的供述均能夠相互印證其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的行為,每一個案發現場都慘不忍睹,至今仍給當地居民留下極其惡劣的影響。主觀惡性極深、情形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已經突破人性底線。歸案後,多次推諉,極力否認犯罪事實,且沒有認罪的行為和悔過的心理。7名受害人的死亡不僅傷害了數個家庭,更使得這些家庭陷入困境,且多年無法走出心理的陰影。讓行兇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才是對受害者的慰藉和對受害人家屬的安慰。

  公訴人稱,勞榮枝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扭曲和對生命的蔑視,人性和底線的失守是其人生悲劇的主要原因,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存在綁架致人死亡的加重後果,應該予以嚴懲,且不適用認罪認罰。

  02

  勞榮枝稱希望得到公正判決

  12月22日17點35分,勞榮枝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束一審審理,審判長宣布合議庭將在休庭後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在最後陳述階段,勞榮枝謝絕了審判長建議,堅持拿著提前準備好的手稿宣讀。她說,想當著所有媒體的面,對被害人家屬說一聲晚了20年的「對不起」,願逝者安息。

  勞榮枝稱,當時還年輕,比較單純,涉世未深不懂法,因受到法子英的威脅只能和他逃跑,期間想過自殺、想過逃跑,但怕法子英傷害她的家人,所以不敢跑也不敢報警,內心是恐懼的、彷徨的,因此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機會,導致了不可逆轉的悲劇發生。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勞榮枝情緒失控,當庭痛哭。勞榮枝說:「我真誠地向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道歉,這句道歉晚了20年,對不起。同時對受害人家屬表示深切的同情。我承認有罪、認罪、悔罪。」

  03

  受害者家屬拒絕接受調解

  對於勞榮枝當庭的辯解,「小木匠」陸中明妻子朱大紅一直抹著眼淚,對於勞榮枝稱目前沒有能力賠償,只有3萬元可以賠償的說法,朱大紅表示不接受民事部分的調解,只希望勞榮枝能受到法律的嚴懲。

  勞榮枝的這些說辭在被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劉靜潔看來都顯得格外刺耳,「相比之下,看看朱大紅一家過的是什麼生活?農村婦女獨立撫養三個孩子和一個失明的婆婆,至今還欠著幾十萬的外債。她(勞榮枝)還有錢去整容和養狗。」劉靜潔說。

  

  陸中明方代理律師接受記者採訪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已經做到了公平公正,給到了勞榮枝充分說話的機會。在質證階段,勞榮枝不積極質證,始終強調自己生活得很慘,是被脅迫,從來不講假話。但面對公訴人詢問逃亡20年是否講過一句真話時,勞榮枝又答不上來。勞榮枝當庭的表現就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劉靜潔庭審後表示,雖然勞榮枝多次聲稱其認罪,但面對具體犯罪事實時又極力辯解其沒有參與犯罪。

  「勞榮枝稱她是被脅迫,一次兩次可能被脅迫,但三次四次怎麼可能是被脅迫。她說不知道殺人的事,那人死在她面前她還能不知道嗎?所以她的說法是經不起推敲的。如果真的悔罪就要擺正心態。」劉靜潔表示,因為勞榮枝沒有認罪認罰,所以公訴人沒有當庭給出量刑建議,還是希望法庭能結合證據,給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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