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8日訊(記者 佘穎)教育部、民政部、扶貧辦、殘聯等四部門近日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規定縣(市、區)教育部門應於開學前,將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提供的符合條件人員名單提供給相應學校,並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的免學雜費工作。學校應在開學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免除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政策告知所有學生。因遺漏、身份變化、跨區域入學、信息存疑等情況,經學生提出申請並填寫《普通高中免學雜費申請表》後,學校在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後的學生申請報送縣(市、區)教育部門。對於提出申請的學生,學校暫緩收取其學雜費,待相關部門審核後,予以免除或補收。除按上述時間節點集中辦理外,其他時間接到學生免學雜費申請,也應及時受理、及時認定。
2016年8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決定自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但此前未出臺辦法,部分地區還是收取了學雜費。因此,《暫行辦法》要求, 2016年秋季學期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工作,應抓緊時間按上述程序,於10月底前完成免學雜費學生認定和學雜費返還工作。
《暫行辦法》明確,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附屬普通高中對免學雜費學生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參照上述程序開展。教育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性質的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納入地方統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按照財教〔2016〕29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由所在地財政、教育部門安排。未納入地方統一管理的公辦性質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組織實施,其建檔立卡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資金按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財政安排,因地方擴大免學費政策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負責解決。按地方標準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免學雜費問題,由地方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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