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檢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要求凍結樸槿惠財產

2020-12-23 人民網國際

據韓聯社報導,韓國檢方以收受國家情報院賄賂36.5億韓元特殊活動費為由,向法院提出對韓國前總統樸槿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其財產。

據報導,當地時間8日,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就國情院受賄及國庫損失事件,向法院申請了對樸槿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報導稱,如果法院接受檢方請求,樸槿惠將不能變賣或轉讓自己的財產,其房產將被禁止用於出售、捐贈、轉租等用途。

去年4月,樸槿惠因親信幹政案被檢方以濫用職權、受賄、洩露機密等18項罪名起訴。

之後,樸槿惠又被指在就任總統後的2013年5月至去年7月期間,指示前國情院院長每月定期上交原屬於國家預算的特殊活動經費。

本月4日,檢方以樸槿惠涉嫌收受國家情報院36.5億韓元(約合2200萬元人民幣)賄賂為由,對其追加起訴。由此,樸槿惠被指控的罪名將從18項增至20項。檢方稱,樸槿惠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的受賄、致國庫損失、貪汙公款等。

(責編:樊海旭、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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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又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一、訴前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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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保障財產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讓財產保全措施落到實處,從而真正實現財產保全的法律目的,筆者在此就如何使訴前財產保全與案件審理之間更好地銜接進行探討。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簡稱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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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前財產保全功效強 化糾紛促履行 效果好!財產保全執行後,在張某起訴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該院訴服中心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還款數額和還款期限等內容,並申請司法確認了調解協議效力。之後,蘇某為了儘早解除帳戶的凍結,積極籌款,提前履行完協議內容。最後,經張某申請,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對蘇某明下帳戶的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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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針對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起訴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選擇保全法院一般按照如下標準判斷:(1)訴前財產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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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對廣大申請執行人而言,能夠提前做財產保全,讓法院先行凍結、扣押、查封對方部分財產,無疑能一步到位斷了對方賴帳的念想。財產保全程序按照啟動的時間點,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及「訴訟中財產保全」。債權人需要注意的是,兩者實際效果和啟動條件,存在巨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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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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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能不能對信託財產申請保全?下面由韋福田律師小結:一、信託財產可否申請被訴前保全信託的財產與案件有關或者在申請範圍內的,申請人可以對信託財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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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場景下,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妻子,可能會認為即使拿到勝訴判決,也很難實現最終收回財產。怎麼辦?這個時候需要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什麼?需注意保存被告轉移財產的證據,及時向法院提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保函等相應擔保。這樣法院就可以採取相關保全措施,來固定、控制住這些財產,原告也有多的時間來準備證據材料。法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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