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親爹8萬賣掉女兒7.8萬打賞主播!判了!

2020-09-24 寧河法院

孩子不是商品,無論遭遇何種困境,親生父母都不可以把孩子作為商品進行出售!對那些賣掉自己孩子的親生父母和為了自己的私慾收買兒童的人,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務工夫婦經濟困難6萬賣掉出生7天親兒子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華安縣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對在福建省漳州市華安縣務工的雲南籍夫妻因家庭經濟困難,將剛出生7天的兒子賣掉。男嬰的父母及兩位買賣男嬰的中間人一審均被判刑。

  據悉,吳某英1979年出生,與同齡的丈夫王某剛均來自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縣。案發前,他們在漳州市華安縣一家牆體材料公司務工。

  華安縣檢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吳某英(另案處理)在漳州正興醫院產下一男嬰(取名王某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吳某英與丈夫王某剛便商議將兒子出賣,以貼補家用。後王某剛以60000元的價格讓陶某成介紹買家,陶某成將價格提高至80000元後,又通過張某君介紹買家。經陶某成、張某君居間介紹,2019年11月3日,買家「某蓉」等人在廣東省普寧市一賓館內以80000元的價格買得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吳某英夫婦獲利60000元,被告人陶某成獲利17700元,被告人張某君獲利2300元及「某蓉」給予的3500元。

  近日,華安縣法院對王某剛等3人拐賣兒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剛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陶某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君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在法院的另一判決中,被告人吳某英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夥同他人將自己的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依法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吳某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父親8萬元賣親生女兒7.8萬用於打賞直播平臺主播

  2019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的盧某以妻子離家出走自己無法撫養一兒一女為由,以支付8萬元「營養費」的名義,將2歲多的女兒小慧賣給一對喪子的中年夫婦。收買人在派出所給小慧上戶口時被民警發現了蹊蹺。經偵查,盧某的犯罪行徑被揭發。

  經查,盧某在收到8萬元後,並未如其所說的將錢用於撫養年幼的兒子和給患病的母親看病,而是將其中的7.8萬元用於打賞某直播平臺主播。同年11月5日,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拐賣兒童罪對盧某依法提起公訴。2020年3月25日,盧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近年來,父母賣親生兒的案件並不少見。比如,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一男子收了3萬元錢賣掉3歲的親生女兒,結果構成拐賣兒童罪,一審獲刑五年六個月。

  此前,還有一名在廈門打工的男子為了88000元竟將親生兒子賣了。這個賣兒子的狠心父親阿坤是一名外來工,他和同居女友生下一個男嬰。有一次,雙方爭吵後,同居女友離開同安返回老家。當時,她把男嬰留給男友阿坤。隨後,阿坤竟將男嬰賣給同安區西柯鎮的一戶人家。後來,因女友報警導致案發。最終,阿坤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男子3萬元販賣親生兒子,5年後夫妻吵架在派出所說出真相

  湖北省房縣一男子為賺錢竟然將自己的親生兒子賣給他人。最終,湖北省十堰市房縣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對販賣自己親生兒子的被告人廖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男,現年37歲,系房縣姚坪鄉虎尾溝村村民。廖某與妻子楊某共育有多個子女,2010年7月上旬,廖某在河南省平頂山市石龍區梁窪礦工地務工期間,私自將其妻子楊某剛生產的男嬰以30000元的價格賣給河南省魯山縣倉頭鄉劉河村的村民劉某,該男嬰被取名王某某,由劉某親自撫養。2015年4月的一天,廖某與妻子楊某因瑣事矛盾鬧到派出所。吵架時,楊某說出了廖某5年前將自己孩子賣給他人的事,引起了派出所警察的注意,導致案發。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鑑定,被販賣男嬰系廖某和楊某親生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以出賣為目的,將自己剛出生的兒子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辯稱自己不是拐賣,是對方好心給孩子母親的營養費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鑑於其能夠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房縣法院依照刑法拐賣兒童罪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案後說法「收錢送兒」也是犯罪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可見,拐賣兒童並不是拐騙、販賣的統一,而是觸犯其一即構成拐賣行為。應該說,把人當做商品那樣進行買賣就稱為販賣,而不單指買入後再賣出。所以,不管出於何種理由,出賣親生子女都觸犯刑法。


(個案有差別,本文僅供參考)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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