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法典中的「繼承篇」對《繼承法》的相關內容也進行了修改——繼承權發生了變化,訂立遺囑的方式發生了變化,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更被譽為是「跨越時空的守護」。今天,本報記者與北京德恆(蘭州)律師事務所武丹彤律師一起,帶你看看民法典裡與繼承權相關的改變。
1、增加了兩個遺囑形式舉個例子:
年滿90歲的張大爺想給子女立一份遺囑,避免自己百年之後子女為爭房產發生紛爭。但張大爺自小是文盲,只會寫自己的名字,沒法寫遺囑。這種情況下,他該怎麼辦?
有辦法:雖然張大爺是文盲,但其可以選擇採用錄音錄像遺囑或者列印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這是民法典新增的兩個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增加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舉個例子:
張大爺跟鄰居聊天時說,大兒子向來孝順,於是他立下遺囑,將名下房產留給大兒子。可自從立下遺囑後,大兒子對自己的態度急轉直下,「真後悔把房子給了他」。遇到這種立遺囑前和立遺囑後「判若兩人」的子女,怎麼辦?
有辦法:民法典規定,可以讓老人有一次修改遺囑的機會,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立遺囑人的權益。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當出現多份有效遺囑時,將以最新的遺囑為有效遺囑來執行。
3、隱匿遺囑、強迫立遺囑或喪失繼承權
舉個例子:姐姐吐槽:「你長期打罵虐待父親,生病了也不給醫治,這才導致父親去世,怎麼還有臉爭奪繼承權?」弟弟回應:「法律規定我不能享有繼承權嗎?」不孝子女平日對父母不管不顧,不僅不盡孝道甚至還會虐待父母,父母去世後只想著怎麼分錢,遇到這樣的子女應該怎麼辦?
有辦法:拿走「他」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款新增兩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一是隱匿遺囑,情節嚴重,二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除此之外,本條新增了繼承人寬恕制度,在繼承人有以上行為喪失繼承權後,如果繼承人確實有悔改的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原諒寬恕的,或者是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仍有繼承權。但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適用寬恕制度。
4、增加有效繼承人的範圍侄甥可代為繼承
可以說這個規定緊跟時代潮流,當前家庭縮小化比較明顯,有些年輕人不願生育,民法典將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繼承人範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有些情況下遺產無人繼承的問題。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5、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政部門可作為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簡單說,遺產管理人就是對去世之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並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佔、變賣等侵害行為。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自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律師說法
那麼,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呢?
武丹彤律師建議,要注意以下細節。
1.所有遺囑類型都必須具備的條件
1).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內容不違法;
4).處分的是遺囑人合法財產;
5).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2.所有見證人都必須具備的條件
1).見證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見證人無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曉遺囑語言等情形;
3).見證人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4).見證人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
3.自書遺囑
1).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籤名;
2).註明年、月、日。
4.代書遺囑
1).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作為代書人代遺囑人手寫遺囑全文;
2).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3).見證人(包含代書人)和遺囑人籤名;
4).註明年、月、日。
5.列印遺囑
1).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
3).註明年、月、日。
6.錄音錄像遺囑
1).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遺囑內容展示在錄音錄像中,根據以往判例,最好由遺囑人口述或由見證人口述後遺囑人明確認可;
3).遺囑人、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臉並報出名字;
4).錄音錄像中需明確錄製時間,比如展示今日報紙日期、新聞臺日期等。
7.口頭遺囑
1).遺囑人危急情況;
2).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3).遺囑人口述;
4).遺囑人的危急情況一直到其去世都沒有解除。如果危機情況解除則口頭遺囑無效。
8.公證遺囑
1).遺囑人親自到場;
2).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具備相應資質;
3).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
4).公證員應當製作談話筆錄,遇到遺囑人是年老體弱、危重傷病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還應製作錄像或錄音。
來源:蘭州日報,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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