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3 19: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那麼問題來了
老張和老徐能否向物業申請
拆除空調位?
拆除後若有一方反悔
又是否可以恢復空調位?
近日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相鄰權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徐某與被告張某、李某(兩被告系夫妻)為鄰居,其各自所有房屋的客廳與陽臺相連,兩陽臺相接處朝外一端為兩房屋共用的空調位,佔了兩套房屋客廳陽臺的部分空間。
2018年3月,徐某與張某、李某向物業公司出具《承諾函》,載明「經雙方溝通確定自行拆除客廳陽臺空調位,後期存在的安全及質量問題由雙方自行承擔,與物業服務中心及他人無關,出現任何法律責任由雙方自行承擔,空調安裝雙方自行處理」。
此後,原告徐某和被告張某、李某均按《承諾函》各自拆除了自家房屋客廳陽臺空調位的牆體並進行了改建,且該改建行為未依法向相關部門報建。
空調位拆除後,徐某發現其客廳空調主機無法合理安裝。徐某遂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其與張某、李某共同出具的《承諾函》無效,並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拆除改建部分並將其恢復至開發商交樓時的原始設計狀態,以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為相鄰權糾紛。根據規定,相鄰權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造成損害的,相鄰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賠償損失等。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個:
一、關於《承諾函》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因原告及被告均確認涉案改建行為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因此涉案《承諾函》中「關於客廳陽臺空調位,經雙方溝通確定自行拆除」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涉案《承諾函》無效。
二、關於被告的改建行為是否侵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及被告分別對涉案兩套房屋的客廳陽臺空調位拆除改建後,兩套房屋客廳陽臺上原有的共用空調位不復存在,原告主張其將空調主機安裝在其客廳陽臺原有空調位的意願無法實現,而原告該意願屬於其作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合理行使其所有權的範圍,故上述改建行為妨害了原告對其房屋所享有的物權,對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害,因此被告的改建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
三、關於對上述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
第一,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雙方在出具上述《承諾函》前曾歷經多次協商和溝通,並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被告誤導的情形。且原告在對涉案房屋啟動拆除改建時,完全可以且應該對房屋實況進行實地了解,原告仍按《承諾函》拆除改建,該行為應視為其進一步確認《承諾函》的意思表示。因原告與被告出具《承諾函》後雙方均自行拆除了客廳陽臺空調位,故法院由此認定上述《承諾函》為原告及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原告與被告事先協商明確同意對涉案兩套房屋空調位進行改建,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損害後果,在各自改建完成後,因此產生的損害系雙方共同造成,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被告主張無需承擔責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故被告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為此,依據上述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原告與被告為同等責任,雙方均需將已改建的牆體拆除並恢復原狀。
四、關於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裝修損失1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足以證明其損失,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判決:
一、涉案《承諾函》無效;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涉案改建的牆體拆除、恢復原狀;
三、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後又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損害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遵守法律
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
不違規拆除、改建
不妨害物權
以和為美,比鄰而居
來源 |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說好一起拆除陽臺空調位,你卻反悔把我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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