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招聯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費...

2020-12-19 中國政府網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招聯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通報
銀保監消保發〔2020〕11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各會管單位: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依法監管理念,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現將檢查中發現的招聯消費金融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通報如下:

一、營銷宣傳存在誇大、誤導

招聯消費金融公司在相關宣傳頁面、營銷話術中,未明確說明展示利率為日利率、月利率還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門檻申請」「全民都可借」「隨借隨還」「想還款可以提前還款」等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誇大、誤導情況。

二、未向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而不當收取費用

招聯消費金融公司2018年以來與銀行、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聯合貸款業務,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1.5%的平臺服務費,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關費用7943.23萬元。在聯合貸款申請及貸後管理中,該公司未向聯合貸客戶提供有別於單獨放貸客戶的額外實質性服務。

三、對合作商管控不力

招聯消費金融公司對合作第三方商戶管控的制度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一是準入審核不嚴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行業特點、產品和市場佔有情況等。二是合作規模控制不嚴。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該公司對上海某公司的分期業務合作規模限額為3000萬元,但2019年8月末的實際分期業務合作規模為6000萬元。2019年9月27日,該公司在每日預警報告中給合作公司設置了最高級別的紅色預警,但第2日即將合作公司的分期業務合作規模限額從3000萬元上調到7440萬元。三是對風險事件預警分級不審慎。該公司在前述上海某公司狀況未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調低預警級別。

四、催收管理不到位

招聯消費金融公司存在不當催收行為。如對已明確還款日期的逾期客戶胡某,仍繼續撥出催收電話,對客戶造成騷擾;向客戶劉某工作單位撥打電話,告知其同事關於劉某的逾期信息。同時,該公司未嚴格執行委外催收機構品質考核制度,考核時存在未對催收公司不當行為扣分的情況。

招聯消費金融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權益。我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對招聯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處理。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起警示,嚴格按照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融資收費新規」(銀保監發〔2020〕18號),在營銷宣傳、收費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對照檢視,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20年10月20日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依法監管理念,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現將檢查中發現的招聯消費金融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通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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