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暴力討債的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作出二審宣判。
案情介紹
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文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永安市區高利放貸,並在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本息時,糾集被告人謝某華、陳某乾、李某、黃某旺、吳某亮、詹某、江某鋒、黃某塔、沈某鵬(另案處理)、劉某炳(另案處理)等人採用言語恐嚇、滋擾、破壞生活設施、非法拘禁、暴力毆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歸還借款本息,被告人陳某乾還糾集沈某鵬、劉某炳等人採取滋擾、破壞生活設施等方式為他人追討債務,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生產、經營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文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尋釁滋事罪
1.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張某文、謝某華、李某、黃某旺、吳某亮等人,先後在永安市鑫某公司辦公室及部分被害人的住所,採取暴力毆打、言語恐嚇、貼身跟隨、播放哀樂、放鞭炮、打砸窗戶等手段,向被害人林某水、張某業等五人追討借款本息。
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4時起,被告人張某文糾集謝某華、李某、黃某旺、吳某亮等人,在永安市鑫某公司辦公室內採用言語恐嚇、暴力毆打等方式先後非法限制被害人劉某厚、林某水、賴某旺人身自由至當晚21時許,迫使被害人林某水向張某文支付人民幣10萬元,賴某旺被迫將一輛奔馳車交給張某文抵債。其中,被告人張某文對被害人劉某厚摔巴掌;指使被告人李某、黃某旺等人對林某水拳打腳踢;安排被告人陳某乾等人在一樓守候;安排被告人詹某駕車帶林某水外出取錢,將賴某旺抵債的車輛開走等。
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
三、故意傷害罪
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塔、江某鋒在被告人張某文指使下,以貼身跟隨被害人張某業的方式追討其所欠的借款本息。2015年12月23日晚20時許,被告人張某文、黃某塔、江某鋒、詹某到被害人張某業的辦公室,其中被告人黃某塔、江某鋒分別持鐵質棒球鎖、木棍對張某業進行毆打,並採取言語恐嚇等手段向被害人張某業追討高利債務。經鑑定,被害人張某業的傷情為:1.右尺骨上段骨折;2.右側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右橈骨上段、右手掌軟組織腫脹。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文為追討高利債務,指使謝某華、陳某乾、李某、黃某旺、吳某亮等人多次實施、採取毆打、滋擾、辱罵、恐嚇他人的「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被告人陳某乾為追討債務,指使他人多次實施、採取毆打、滋擾、恐嚇他人的「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他人及公司的正常生活、工作、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惡劣,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文在追討高利債務的過程中,指使謝某華、李某、黃某旺、吳某亮、陳某乾、詹某長時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某文在追討高利債務的過程中,指使被告人黃某塔、江某鋒、詹某,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使用木棍等兇器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張某文、謝某華、陳某乾等9人分別判處四年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經三明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刑一庭、永安法院、三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