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於2012年7月1日實施至今,總的來看,它作為《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配套的國家標準,在促進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範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全國而言,公文格式不統一不規範「濤聲依舊」。主要有以下20種:
第1種:密級公文未標註公文份號,有的雖有標註,但用3位阿拉伯數字標註,且標註位置隨意。
第2種:密級公文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標註不規範、不準確,出現密級過高或過低,保密期限標註為「有效期內」「發布前」「永久」「長期」「普密」等;有的公文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漢字小寫數字書寫。
第3種:公文的緩急時限標註不規範,不急的公文卻標註了緊急程度,並未按規定位置標註;有的公文在標題中的文種前面加注緊急程度,如「緊急通知」「緊急請示」「緊急報告」等。
第4種:發文機關標誌標註仍存在亂象,常出現行文機關名稱後標註「任免通知」「情況通報」「值班通報」等。
第5種:發文字號要素中的機關代字概括得不準確、不莊重,且字數太長;年度大多使用「()」或「[]」括入,發文順序號前「0」佔位,且加「第」字,還存在上行文的發文字號標註的位置錯亂。
第6種:有的上報的公文沒有標註籤發人,有的雖標註籤發人,但標的不是該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機關其他負責人,有的籤發人還標註了職務等。
第7種:公文標題三成分不全,不少機關、單位認為發文機關標誌中已有行文機關名稱,為避免累贅,公文標題中省略發文機關名稱;把文種作為公文標題的現象也相當普遍;公文標題的字體字號使用不規範;公文標題排列呈長方形或沙漏形等。
第8種:主送機關標註不規範。除黨政機關使用「意見」「決定」文種行文主送機關標註不統一外,還存在不按行文規則要求,多頭主送,即主送機關又主送機關負責人;主送機關書寫不規範等。
第9種:公文正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語標註存在不少問題,結構層次序數語後的標點符號一律使用頓號,一頓頓到底,如:「一、」「(一)、」「1、」「(1)、」;結構層次序數語的字體使用不規範;同一篇公文中結構層次序數語書寫不統一,使用好幾種結構層次序數語,如:使用「首先」「其次」「再次」,又使用「其一」「其二」「其三」,再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等結構層次序數語。
第10種:隨意增加公文格式要素,當公文生效標誌頁無正文時,在該頁的第一行標註「(此頁無正文)」。
第11種:附件說明中的附件名稱字數較長換行時頂格標註,不與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附件名稱後使用標點符號「;」或「。」;有的轉文性公文的按語中已寫明報送、批轉、轉發的公文的附件名稱,卻畫蛇添足再標註附件說明。
第12種:公文的行文機關署名書寫不規範,有的與發文機關標誌不一致,有的使用代稱;還有不少公文的成文日期中的數字至今仍使用漢字小寫數字書寫等。
第13種:附註標註的位置不規範,如不少行政機關公文將「公開屬性」這一公文需要說明的事項標註在版記的上一行,即原來舊《格式》中標註公文主題詞的位置;有的附註內容沒有用「()」括起來;標註內容雜亂等。
第14種:抄送機關標註較混亂,未按黨政軍群團的順序或未按上級、平級、下級的層次標註;尤其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在抄送機關要素欄內隨意標註「內部領導」「列印、核對人」「印數」「聯繫人」「存檔」等內容。
第15種:頁碼標註不規範,不少公文的頁碼仍然居中標註,有的認為公文只1頁不標註頁碼,有的公文頁碼左右未標註四號一字線。
第16種:行政機關選用「決定」「意見」「通知」「通報」「請示」「批覆」等文種行文時大量使用信函特定格式,甚至選用「命令」文種行文時也使用信函特定格式,形成一個文種兩種格式並存局面,加劇了公文格式的亂象。
第17種:有的一件轉發性公文出現轉發機關與被轉發機關兩個發文機關標誌和兩個版記的情況。
第18種:字體字號、每行字數不統一。如:黨的機關公文正文用17磅仿宋體字,每行26個字;行政機關公文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每行28個字等。
第19種:主送機關不統一。黨的機關選用「意見」「決定」文種行文時不標註主送機關;行政機關選用這兩個文種行文時都標註主送機關。
第20種:公文生效標誌中的三個格式要素標註不統一。如黨的機關制發的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不用印,只標註行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仍只標註成文日期並加蓋印章,維持不署名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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