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交大原副校長張漢榮獲刑12年 多次辯稱沒有犯罪

2021-02-21 陝西傳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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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6月3日電(記者胡玉菡)記者從陝西省寶雞市檢察院了解到,6月2日,西安交通大學(以下簡稱西安交大)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副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塵埃落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25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圖片來源於陝西高院

  2019年11月25日,張漢榮被寶雞市檢察院指控受賄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鑽石一顆,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2079萬元。2019年12月17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不構成受賄」「這是人情往來」「這是合法分紅」……張漢榮被訊問時多次辯駁,最終服法。2日,寶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閆莉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了數次交鋒過程。

  高校副校長被「圍獵」 通過妻子之手受賄

  2007年9月,張漢榮就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此後,歷任西安交大校長助理、副校長等職位,職位發生數次變動升遷,但始終掌握著學校的基建開發工作「命脈」。當時,學校的基建項目較多,多家建築公司都「眼紅」,想要從張漢榮處拿到這塊「肥肉」。

  在建築公司的長時間「圍獵」下,張漢榮開始在工程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或其公司謀取利益。最初,他收受了一些禮節性的禮品,價值不高數額不大,後來就通過他人之手收取較為貴重的物品和錢財。

  張漢榮的妻子付某就曾經「導演」了一齣戲。2012年下半年,付某提出想與朋友何某承包某科技園裝修項目。在該裝修項目中標單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張漢榮以照顧當地領導關係為藉口,要求西安交大資產公司總裁助理金某協調將該裝修項目交由何某具體實施,何某以協議承包的方式從原中標單位取得該裝修項目。

  後來,何某給付某轉帳185萬元「工程款」,付某擔心事情敗露,就先退回去一部分,要求以還借款的形式退回,還要求以現金形式多次給付給付某的哥哥,最後合計140萬元。

  據調查,張漢榮對這些情況均知情並默許。然而,在接受訊問時,他卻認為「這筆錢並非受賄,只是妻子付某參與項目合作後的分紅」。檢察官閆莉認為,其妻付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並未有實際付出,僅僅是讓張漢榮利用職權從他人手中承攬了工程項目,因此本質上還是利用張漢榮手中的權力,通過特定關係人——付某的手收下承攬項目的「好處費」,「這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一邊收錢一邊退錢 檢察官連發三問

  不僅如此,張漢榮一邊收錢,卻又擔心東窗事發,一邊偷偷退還受賄財物。

  2016年至2018年,某公司董事長李某直接送給張漢榮人民幣5萬元、美元4萬元,又通過他人再送人民幣600萬元、美元10萬元,張漢榮在2018年10月組織初核舉報線索期間退回美元4萬元。2013年底,他收取某公司法人代表管某20萬元,2017年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西安交大期間又全額退回;2010年至2011年曾收取某公司負責人袁某2萬美元、一顆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鑽石,2017年害怕巡視又在辦公室退回2萬美元……

  對此,他依然認為這只是「人情來往」,不算受賄。張漢榮辯稱,因為對方並未要求他辦具體的事情,最多算是違規收受禮金。

  面對張漢榮的辯解,檢察官閆莉連發三問,「他們與你結交、送錢,不就是看中你手上的權力嗎?如果你手中無權,還會有人來送嗎?你一邊收錢,一邊說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不構成犯罪。難道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對國家就沒有損害嗎?」

  聽完這些話,張漢榮沉默了。

  「國家利益不僅包含有形的利益,也包含無形的利益。而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恰恰是無形的利益,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檢察官閆莉表示。

  強行辯解「鑽空子」 只認事實不認罪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8年,張漢榮在擔任西安交大資產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重大事項權限及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的規定,未經西安交大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54.4畝土地開發中,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3877.2079萬元。

  張漢榮卻認為,自己並沒有收取對方的好處費,只是沒有按照規範流程來減免費用。他還說,「這不是資產處置,也不屬於重大事項」。

  「張漢榮違規決定減免基礎設施配套費3877.2079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責。」檢察官閆莉認為,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將54.4畝土地轉讓給西安交大資產公司體系內的其他公司作為合作開發平臺,與其他公司合作開發,當然屬於「資產處置」,應遵守有關規定處置。張漢榮作為西安交大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西安交大資產公司總裁、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董事長,卻違反相關規定,在未提請西安交大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情況下召開會議,超越本人權限範圍處置資產。

  「張漢榮身在高校多年,文化水平高,對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卻總想著鑽空子。」檢察官閆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的受賄案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辯解較多,對罪名成立基本無異議,但張漢榮則是認同大部分犯罪事實,卻認為自己未給國家造成利益損失,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

  「在高校腐敗案件中,高智商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更加隱蔽、多樣化。」檢察官閆莉談到,領導幹部應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管好自己手中的權力,如果放任自我意識的膨脹,無論自以為作案多麼隱蔽、多麼狡猾,最終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迷茫的思想成了混沌的生活,享樂主義拜金主義逐漸抬頭,追求開高檔車、拿高檔包、穿高檔衣服、用高檔表等等,這麼多年追求享受,從收受禮品、禮金到最後的收受鑽石、金錢,從開始被動的被圍獵、被腐蝕到後來甘願被圍獵、被腐蝕,黨性逐步泯滅、覺悟逐步降低,忘了初心,丟了使命,以至於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記者了解到,張漢榮後來寫了一份很長的悔過書,被複製印發成公開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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