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評
■王梓佩
近日,廣東高院發布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廣東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格外引人關注。
案例中,一對夫婦因所開公司倒閉,欠下數百萬元債務。按照正常流程,法院將在採取拍賣房產、提取工資收入、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後終結執行程序。但這樣處理會給夫婦扶養老幼和再次創業帶來壓力,也不利於所有債權人收回全部欠款。
東莞第一法院的做法令人眼前一亮。一是由執行法官代行破產管理員職責,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保證了執行和解在法律框架內實施。二是審慎核實試點對象確係「誠實而不幸」。三是在債權人會議中經協商約定自有財產標準和債務免除事項,使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也讓被執行人從困境退出的路徑更為靈活包容。這些創新舉措背後,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精神的貫徹落實。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於保護當事人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深圳已在全國率先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東莞此次「試水」,給全省個人破產制度探索和促進價值認同開了一個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