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來到公證處,稱其弟王乙是五保戶,不久前去世,王乙生前有1萬多元存款。王甲諮詢這錢是該歸他還是歸村裡,應如何辦理公證?
【案情簡介】
王乙生前與鎮政府及養老機構籤訂有《供養協議》,但協議中沒有遺產處理的約定。王乙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故王乙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王乙生前未婚,無子女,父母已先於王乙死亡,王乙的遺產應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於王乙去世,王乙共有兄弟姐妹四人,其大姐王丙也先於王乙去世,王乙現有繼承人是其二姐王丁、哥哥王甲;王乙所在集體組織明確表示不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故王乙的遺產由其姐姐王丁,哥哥王甲共同繼承。
調查中公證員得知,王甲的兩個兒子王戊、王己對王乙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王戊、王己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最後,在公證員指導下,王甲準備了相關證據材料,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了繼承公證,公證處經調查核實後,依法出具了公證書,申請人持公證書順利地將王乙遺留的存款取出。
【法律連結】
1.《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縣司法局)
編輯:劉文輝
校對:楊 帆
審核:許小龍 吳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