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推進大學生普及《民法典》工作,滿足學生群體對民法典知識的學習需要,陝西樂思律師事務所積極配合市教育局、市司法局,組織律師開展《民法典》進校園普法活動。2020年9月17日,陝西樂思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民律師前往西安海棠職業學院,為廣大師生普及了《民法典》的相關法律知識。講座現場氣氛異常火爆,能容納400人的報告廳座無虛席,很多學生一直站著聽完講座。
講座現場
王優民律師的演講內容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典》的概述。王律師主要從《民法典》的立法歷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民法典》的特點、學習《民法典》的目的四個方面展開。其中,重點講解了編纂《民法典》的整個立法過程,讓學生們對《民法典》的制定背景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民法典》主要內容部分,王律師對《民法典》7編1260條的體系框架進行了簡單介紹。
講座現場(中間是王優民律師)
第二部分重點講解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讓廣大學生對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國方略有了直觀感受。
講座現場
第三部分講解了《民法典》中的社會熱點問題。包括疫情防範的系列制度、與信息化有關的問題、網絡侵權問題、高利貸(校園貸、套路貸)問題、性騷擾問題、高空墜物問題。
(一)疫情防範的系列制度部分,重點講解了疫情期間,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國家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除此之外,還講解了疫情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執行政府應急處置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的相關規定。
講座現場
(二)與信息化有關的問題。首先,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其次,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王優民律師
(三)網絡侵權問題。首先,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次,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再次,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最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講座現場
(四)高利貸(校園貸、套路貸)問題。首先,法律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4%,以前最高不超過年利率24%。)其次,針對校園貸(套路貸)現象,王律師結合真實案例告訴廣大學生,要遠離網絡賭博、遠離非法校園貸,萬一陷入非法校園貸陷阱,要第一時間尋求學校、家長幫助,如遇到威脅、恐嚇或暴力催收,要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職業教育
(五)性騷擾問題。首先, 此次《民法典》規定了何為性騷擾。性騷擾是指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其次,《民法典》特別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有義務建立有關防範、受理投訴、預防處置等機制,來防範性騷擾。
王律師認為,這個規定意義是很大的。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上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則、機制,來有效地防範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但是,發生了性騷擾之後,是不是說受害人就都有權利去告這些相關的單位,說這些單位也必須要去承擔賠償責任呢?
性騷擾
王律師認為,還不能這麼理解。在這裡,有關承擔性騷擾的賠償責任,首先還是由行為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誰實施了這個行為,誰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這是我們說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一個基本的規則,也是侵權責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也不是說這些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這裡面還是要根據過錯來確定,就看這些單位是不是因為它們的過錯,對損害的發生真正產生了一定的作用,這些單位的不作為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繫,這些都是法官在認定單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應該考慮的一些基本因素,特別是要考慮它是不是有過錯,這個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是不是產生了作用,而不能簡單地說這些單位現在沒有建立一個投訴機制,現在不完善,那就要賠償,這樣考慮恐怕就有點太寬泛了。即使它沒有建立投訴機制,但是它對損害後果的發生還不能說起到了作用,所以還不能根據這一點就讓它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要求它建立這個機制,目的是要起到防範作用,最終怎麼認定,還是要根據過錯來判斷。
講座現場
(六)高空拋物墜物問題。首先,法律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其次,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針對高空拋物問題,王律師結合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案進行分析,對公安等機關在高空拋物案件中的調查責任進行了重點講解。
學校門口
第四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其他重要問題。主要從法律年齡的問題、人格權的制度、住宅制度、居住權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代位繼承、遺囑形式等方面具體展開。
整個講座王優民律師幽默、生動的語言讓大家充分領略了《民法典》的魅力。對處於人生觀、價值觀形成階段的青年學生來說,此次民法典學習活動不僅是一次普法的過程,更有利於樹立其契約精神、規則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其法律意識。
此次《民法典》進校園活動,讓《民法典》走進了大學校園,有助於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