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建省籌備組報告,目前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不具備,擬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現轉上《海南建省籌備組關於籌備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請示》,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國務院
1988年5月3日
附:海南建省籌備組關於籌備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請示
遵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7]23號文件和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精神,海南建省籌備工作正在加緊進行。為了做好建省後的民主建政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關於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問題。一俟第七屆全國人大審議批准國務院關於撤銷海南行政區、建立海南省的議案公布,原海南行政區政權機關行使職權到海南省政府產生後終止。為避免因領導機關職能中斷而貽誤工作,應儘快建立省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決定省政興革事宜,加速海南經濟特區的開發開放。由於時間緊迫,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不夠成熟的情況下,擬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以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為了與全國人大換屆時間相一致,並有利於貫徹《組織法》規定的「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的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擬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二、關於召開省人民代表會議的時間和議程。基於以上原因,召開省人民代表會議的時間宜早不宜遲。如3月份第七屆全國人大批准海南建省的議案,則5月前召開省人民代表會議比較合適。代表會議的主要議程有兩項:第一項是討論決定海南省建設規劃;第二項是選舉產生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又鑑於這次會議是建省後的首次會議,原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院與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不是同級建制,看來,不必向會議做工作報告,故擬免去此項議程。
三、關於代表名額和產生的辦法。代表名額根據《選舉法》第九條的規定:「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同時考慮到海南作為新建的省,有條件從建省開始,實行新的體制,率先進行機構改革,使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實現「小而精」。所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擬以兩百名為基數,此外,每15萬人口再增加1名代表。又由於海南少數民族、軍隊、華僑、農墾等方面人數較多,分布較廣,需要有一定機動數,所以代表總名額以26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為宜。
代表的產生,根據《選舉法》等有關法規的精神,結合海南的實際情況擬採取如下辦法:各市、縣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由本市、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三亞市升格後,原縣級市人大已宣告撤銷。如果該市在省人代會議前未能召開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則擬用民主協商的辦法產生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至於省一級各個方面包括各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駐軍,則由各黨派、團體、機關及部隊通過民主協商的辦法推選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
四、關於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及名額。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關,執行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權。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本著精幹、效能的精神,以31至35人為宜,其中常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6至8人。
五、關於選舉產生省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領導人問題。海南建省伊始,為了加強領導,在充分依靠原有幹部的同時,中央從各地調入部分領導幹部。他們來自五湖四海,廣大幹部群眾對他們尚需有一個逐步了解、認識過程。基於這種情況,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成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擬按應選人數等額提名,並向代表認真介紹候選人情況,經代表會議充分醞釀討論後,進行無記名投票等額選舉。
六、關於省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工作的領導和會議的召集問題。在海南建省籌備組的領導下,進行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選舉和會議籌備工作。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由建省籌備組召集,並主持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然後由主席團主持會議的舉行。考慮到代表會議籌備工作繁重,擬設置選舉工作辦公室,作為臨時辦事機構,負責代表選舉事宜及會議的準備,代表會議召開時,這個辦公室可轉為會議秘書處,承擔會議期間的具體事務。
妥否?請批示。
海南建省籌備組
1988年2月12日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