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燕(右)正認真解答聽眾提問。
遭遇家庭暴力,你怎麼辦?女方單方面終止妊娠,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婚前按揭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增值了,該如何分割?這樣的問題,不少人曾經碰到過。2001年修改後的新《婚姻法》對此都有相應的條款。3月14日,寧波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陳燕律師做客「天一講堂」,以《婚姻與愛情的保護》為題向市民解讀新《婚姻法》。
關於家庭暴力問題
案例:雙方1986年結婚,婚後關係尚可,但男方性格比較孤僻固執,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遇到事情後男方經常會和女方糾纏不清,女方常被趕出家門。1989年,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男方檢討認錯後,女方撤訴。但以後男方常以此為藉口謾罵女方,甚至動手打人,還跑到女方娘家吵鬧。在這個過程中女方可能受到一定刺激,於某晚用硫酸潑向男方臉部,經司法鑑定構成重傷。女方因此觸犯刑法被判刑7年,雙方離婚,法院審理判決女方經濟賠償男方30多萬元。
解析: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暴力案子。如果家庭內有暴力行為產生,我們應該怎樣保護自己?
2001年以前,「家庭暴力」一詞從未在我國的法律中出現過。家庭成員之間施暴的行為,較輕者視而不見,重者一般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罪名依照刑法處理;依照民事法律給受害人以損害賠償的實為罕見。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總則中增加了關於「家庭暴力」條款。「家庭暴力」一詞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成為法律術語,應用到法律條文中。
1.《婚姻法》中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⑴新《婚姻法》第3條第2款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⑷新《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⑸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2月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做了解釋,認為《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通過解讀這些法律規定,大家就可進一步了解什麼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時,我們可以運用哪些措施來保護自己。
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夫生育權的侵害
案例:趙某與何某結婚兩年,趙某為一名舞蹈演員,為了儘可能延長舞蹈生涯,雙方採取了必要的避孕手段,趙某一直沒有懷孕生育。2007年3月,趙某發現自己懷孕,考慮到舞蹈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終止妊娠,並在未通知何某的情況下自行到醫院實施手術。何某知道後非常生氣,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後何某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以趙某擅自終止妊娠,對自己的生育權構成侵害為由,要求趙某賠償。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解析:隨著我國司法進程的不斷推進,目前的司法裁判,多數認為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妻子自己決定,以妻子自行終止妊娠的行為並未違反法律為由,判決駁回丈夫的索賠請求。其依據主要是認為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先於誰的問題。我國的國家政策和法律均確認和保護公民享有生育權。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屬於人身自由權的範圍,故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才能實現。《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的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是為了對抗將生育視為已婚婦女所負擔的主要義務的傳統生育觀念。
通過上述的分析,對於先前的案例就不難得出一個正確的答案,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時增值部分如何處分
案例:A先生於2000年4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萬元人民幣,銀行貸款30萬元,並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後A先生與B女士結婚,當時A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75萬元,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6年3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98萬元。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B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30萬元首付款以及A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之外,其他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98-60-5=33萬元,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A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解析:婚後一方承擔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還款義務,對於維持房屋的所有權現狀具有積極意義,降低了因還貸不力使該房屋被抵押的風險,應當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論所居住的房產實際上屬於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有,夫妻雙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對房產進行共同管理和維護。即使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另一方願意共同償還貸款,表明其主觀是以房屋所有人參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且對方對此明知並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前,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時間、精力共同經營和管理。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收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夫妻雙方均有獲得此收益的權利。
在本案中,因為A先生在婚前與房產開發商籤定購買合同按揭買房,並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所以屬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A先生應將其中的一半即12.5萬元償還B女士。對於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因為本案中房產曾在婚前和婚後分別增值一次,但婚前一次增值時B女士並未對該房產負有權利和義務,所以雙方共同分享的應該是婚後的該次增值,即98-75=23萬元。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外,由於婚姻持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來共同經營和管理該房產,所以應由雙方共同分享一方婚前按揭房產的增值部分。
■講座互動
問題1:現在《婚姻法》中對「冷暴力」有無明確規定?
回答:「家庭暴力」也是個新課題,2001年才予以規定「家庭暴力」,現在的《婚姻法》中沒規定冷暴力可以得到救濟和賠償。
問題2:結婚後女方要求男方把存款都交出來,是否有依據?
回答: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以雙方登記結婚日為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男方交出存款。當然,考慮到夫妻關係和諧,男方如果願意主動交出來,法律也不禁止。
問題3:夫妻雙方一直是AA制,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房子,書面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各50%,但房產證寫了男方的名字,女方是否可以要求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
回答:按法律規定是可以的,雙方為按份共有,雙方憑結婚證到房產部門辦理一定手續確認。
■演講人小檔案
陳燕律師
浙江大學法律系畢業。浙江海音律師事務所主任,寧波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寧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擅長民商事案件的訴訟代理,對公司法律顧問服務有較深的研究。先後為寧波雅戈爾毛紡織染有限公司、寧波天平外貿包裝有限公司、寧波三江檢測有限公司、江北區鐵路建設辦公室、寧波市城北鐵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撰寫論文《論風險代理》、《淺談保證責任的免除》、《職務犯罪若干問題的探討》、《離婚處分婚前按揭房產問題之分析》等,其中《職務犯罪若干問題的探討》一文入選《律師名案論辯與實務》一書。
■人物專訪
律師如醫生妙手「治病」
「律師就像醫生一樣,我們拿到的案子就是各種各樣的病例,每個病人病情不同,所以我們在把脈後必須對症下藥。」做了十多年的律師,陳燕對這個工作用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
1988年,陳燕從浙江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第一份工作是到鄞州司法局捧起了「金飯碗」,「雖然常有老師告訴我女人做律師會很幸苦,但是我做律師的夢想並沒因此而放棄。在1992年我考取了律師資格證後,那時我國律師制度又有所開放了,剛好鄞州的第二家律師事務所成立,我就做起了專職律師。」陳燕告訴記者,不過,真正辭去公職「下海」是4年後,「那時出現了合夥所,我就跳槽到了一家合夥所,自己砸掉了『金飯碗』。」
十幾年的律師生涯中,陳燕經手辦理的案子大大小小四五千個,標的幾千萬的大案也遇過不少。「辦案子的酸甜苦辣真是一言難盡,有的案子拿到手時,會很迷茫,也會左右為難,但是當最後勝出時,就是我最幸福的時刻,所有的辛苦、委屈剎那間化為烏有,而且常常讓我回味無窮。」陳燕說。
「其實,女律師也有自己的優勢,女人比較心細,做事比較認真。」陳燕說,「律師和醫生一樣,如果病人患的是晚期癌症,已經沒法治了,遇到這種時候,我接案子時都會事先向當事人說明,我所做的只能是儘量為當事人減少損失,盡我的所能做一些服務,但並不能因此拍胸脯打包票。」也有一些時候,當事人會提出一些過分的要求,「那時,我一定會告訴他,我絕對不會把黑的說成白的,所以不能接受他的這些要求。」
雖然當天做的是有關《婚姻法》的講座,身為女性,除了法律層面的問題,她也有一些感性的想法和大家分享。陳燕說:「其實成功經營婚姻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的信任,同時女性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獨立性,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思想上。」她認為,在家庭中男女平等,婚姻其實就是一份契約,需要雙方用心經營,多多進行溝通,更好地交流。而且,雙方都必須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力量,不能單純依附於對方。
李臻/文 劉波/攝
本文來源:寧波網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