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20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只有不足100天了,主觀題二戰的同學,你們開始緊張的複習了嗎?BT學院法考培訓分享行政法考情及改革後真題回顧,希望大家找回狀態通關拿證。
行政法考情分析及真題回顧
1、行政法主觀考情分析
自2018年法考改革後,行政法主觀題考查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幾個特點:
(1)不再單獨針對行政法內容考查論述題,僅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題,因此如2014、2016、2017年行政法主觀題中的「論述題」部分的內容不會再次出現;
(2)給定的案例內容雖然簡短,但往往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改編,考查的內容除了考綱知識點外(即客觀題知識點)會稍微涉及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
(3)案例內容依然以「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為主線,同時重點考查案例所涉行政行為的性質判斷,因此需要考生掌握「四大天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政府信息公開)之外的其他典型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4)較少考查純粹的法條記憶問題,更多在要求考生能「化身為法官」對案例所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
總得來說,要應對行政法主觀題,需要將備考客觀題時對行政法知識點的「死記硬背」轉化為對行政管理過程的「理解運用」。
具體而言,需要按以下順序把握一條主線對案例進行分析:
①判斷行政行為的性質;
②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存在瑕疵(主體違法、程序違法、職權違法、明顯不當等);
③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④判斷該案件的原告、被告與第三人;
⑤根據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則判斷該案件的管轄法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⑥判斷法院應當如何作出裁判(駁回訴訟請求、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確認違法判決);
⑦判斷該案件是否涉及其他特殊規定(如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裁定先予執行、裁定保全、裁定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解或調解結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指導案例書中行政法相關的案例分析題與法考真題內容相去甚遠。
一是官方指導案例的案情內容極長且無用信息較多,難以把握關鍵信息;
二是官方指導案例的參考答案說理含混,難以作為答題方法的借鑑對象;
三是官方指導案例涉及了一些明顯超綱的內容,難以指引考生複習的重點。
那麼,官方案例分析題值得練習麼?
答案也是肯定的。
原因在於,雖然官方指導案例案情內容複雜,但有助於考生進行「負重練習」——如果你能在冗長的案例中找到行政管理過程的「主線」,應對案情精簡的法考真題自然不在話下。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官方指導案例固然值得做,但不宜將指導用書給定的參考答案作為練習時所對標的答題方式。
考慮到這個問題,我們已將所有官方指導案例的參考答案以「三段論」的形式進行了改編,強化了作答的邏輯性,從而讓各位考生能夠對此進行有效借鑑。
2、行政法主觀真題回顧
2018年行政法真題(回憶版)
王某違法修建房屋,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違法通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王某不從,市建設規劃局向王某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告知王某其建築違法,限期1日內拆除,王某依然不從。
市建設規劃局向城管大隊發送委託書,委託城管大隊進行強制拆除。城管大隊通知鎮政府、鎮管委會到場,組織人員將王某違法房屋拆除。在拆除過程中沒有對王某房屋內的物品進行登記和保全措施,導致王某財產損毀。王某以鎮政府、鎮管委會、城管大隊、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規劃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賠償。
【問題】
1.市建設規劃局責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為是什麼性質?
2.王某的被告是否正確?為什麼?
3.市建設規劃局的行為是否違法?為什麼?
4.王某提出行政訴訟的期限是?
5.若在一審開庭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出庭應訴,並委託城管大隊的相關工作人員和律師出庭,法院是否應予準許?為什麼?
6.王某請求損失賠償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19年行政法真題(回憶版)
建設單位在李某的門前設有消防設施,市公安消防支隊對其消防設施抽查後作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消防栓的設置和建設影響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隊卻驗收合格,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批准在其門前設置的消防栓通過驗收的決定;依法判令被告責令報批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隊辯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屬於技術性驗收,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李某上訴,在二審期間,公安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原告撤訴。
材料:
《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問題】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為什麼?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3.被告能否在二審中撤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
4.二審中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準許上訴人撤訴的條件是什麼?如法院不允許上訴人撤訴,二審的審理對象是什麼?
5.若《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被撤銷,建設單位可以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6.針對原告請求被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如果二審能夠得到支持,法院應如何裁判?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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