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今年以來,國內外貴金屬市場運行的不確定因素增多,金銀價格波動顯著增大。為更好的控制市場風險,保障市場穩定運行,切實維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交易所近期對《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上述修訂經交易所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的相應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黃金交易所
2020年9月30日
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規範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會員、客戶及相關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交易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穩定運行,保證投資者公平交易機會,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的原則,進行風險控制管理活動。
交易所理事會負責領導監督交易所各項風險控制管理活動。理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分析和評估交易所市場系統性風險、經營管理風險等整體風險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交易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日常監測、評估、管理交易所市場的各類業務風險。
第四條會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對其自營業務和受託的客戶代理業務進行風險控制管理。
第五條客戶應當了解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和其所參與產品的風險情況,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並管理、承擔自身交易風險。
第六條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實行保證金、漲跌停板、延期補償費、超期費、限倉、交易限額、大戶報告、強行平倉、風險警示、異常交易監控等制度。
第七條交易所結算準備金、風險基金及風險資源瀑布等方式管理,適用《上海黃金交易所結算細則》、《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交易所授權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中心)按照本辦法代表交易所對國際會員及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國際會員及其客戶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當遵守國際中心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九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所定期利用保證金模型測算最低保證金水平,並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延期交收合約等相關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水平。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水平;
(二)出現漲跌停板;
(三)相關合約臨近交割期限;
(四)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規定水平;
(五)連續數個交易日的持倉量累計增幅達到規定水平;
(六)遇國家法定長假;
(七)市場流動性預期發生變化;
(八)市場風險明顯變化;
(九)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保證金的調整按交易所的公告執行。
第十條交易所可以根據某一延期交收合約持倉量的變化情況調整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並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當某延期交收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該延期交收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當市場出現下列情況時:
黃金延期交收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
白銀延期交收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5%;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7%。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提高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限制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出金,暫停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延期補償費率,調整超期費率,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
N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P0)/P0 ×100% t=3,4,5
P0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為Dt交易日結算價,t= 3,4,5
第十三條當黃金、白銀延期交收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持倉量累計增幅(M)達到30%;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持倉量累計增幅(M)達到35%;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持倉量累計增幅(M)達到40%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提高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限制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出金,暫停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延期補償費率,調整超期費率,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
M的計算公式如下:
M=(Qt-Q0)/Q0×100% t=3,4,5
Q0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持倉量
Qt為Dt交易日持倉量,t= 3,4,5
第十四條除上述漲跌幅及持倉量的變化情況外,交易所還可根據回溯測試或壓力測試的結果,適時對交易保證金水平進行調整。對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保證金水平調整情況的,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所公告執行。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條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相關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當現貨實盤合約和現貨即期合約出現漲跌停板時,下一交易日各合約仍維持原有的漲跌停板幅度。
當延期交收合約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
(一)延期交收合約價格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合約保證金比例調整;
(四)市場風險發生明顯變化;
(五)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對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的,其漲跌停板按照規定漲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確定。
第十六條當某延期交收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七條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且最新價與漲(跌)停板價格一致的情況。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十八條當某延期交收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後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稱為D0交易日,下同)出現單邊市,則該合約D2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在D1日基礎上,視市場風險情況增加3至6個百分點。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調整為在D2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1個百分點,如果該合約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於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則按D0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第十九條該延期交收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比例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該合約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視市場風險情況增加不低於7個百分點。D2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調整為在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上增加1個百分點,如果該合約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於D0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比例,則按D0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第二十條該延期交收合約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比例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若D3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或者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盤後決定並公告該合約在D4交易日繼續交易,並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席位提高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暫停或限制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延期補償費率,調整超期費率,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若D4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5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可以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若D4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比例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盤後決定並公告該合約在D4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仍按照D2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並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席位暫停出金;交易所在D4交易日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並公告對該延期交收合約採用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化解市場風險。
措施一
D5交易日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席位提高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暫停或限制部分會員席位或全部會員席位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延期補償費率,調整超期費率,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若D5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比例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措施二
該合約進入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根據本辦法宣布為異常情況的,可以採取調整交易時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調整延期補償費率、調整超期費率、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限制交易、暫停交易、停市等緊急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宣布某延期合約為異常情況並採取強制減倉措施時,應明確強制減倉基準日。強制減倉基準日為最近一次出現單邊市並決定採取強制減倉緊急措施的交易日。
在強制減倉日結算時,交易所將強制減倉基準日該合約收盤時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黃金延期交收合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白銀延期交收合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10%的平倉單,按強制減倉基準交易日的結算價,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的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客戶雙向持倉的,其平倉報單先與自己的反向持倉對衝平倉,剩餘的持倉再按上述方法平倉。
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強制減倉基準日收市後,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的黃金延期交收合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白銀延期交收合約為10%)的所有平倉申報量的總和為平倉數量(以下簡稱待平倉申報量)。若客戶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強制減倉基準日收盤前撤單,則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客戶單位淨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合約單位淨持倉盈虧 = 客戶該合約淨持倉盈虧的總和(元)/ 客戶該合約的淨持倉量(重量單位)。
其中,「客戶該合約淨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客戶該合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淨持倉數的開倉合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
(三)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淨持倉盈利頭寸(以下簡稱配對頭寸)都列入平倉範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 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將不同合約的配對頭寸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黃金延期交收合約:第一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的配對頭寸;第二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4%、小於8%的配對頭寸;第三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4%的配對頭寸。以上各級配對頭寸依次按待平倉申報(或剩餘待平倉申報)與各級配對頭寸數量對比確定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
白銀延期交收合約:第一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10%的配對頭寸;第二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5%、小於10%的配對頭寸;第三級為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5%的配對頭寸。以上各級配對頭寸依次按待平倉申報(或剩餘待平倉申報)與各級配對頭寸數量對比確定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
2. 平倉數量的分配及步驟
若第一級盈利頭寸數量大於或等於待平倉申報量,則根據待平倉申報量與該級配對頭寸確定的比例,將待平倉申報分配給該級的配對頭寸;
若第一級盈利頭寸數量小於待平倉申報量,則根據該級配對頭寸與待平倉申報量確定的比例,將該級的配對頭寸分配給待平倉申報。再把剩餘的待平倉申報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第二級盈利頭寸分配;若還有剩餘,則再向第三級盈利頭寸分配;若還有剩餘則不再分配。具體方式見下表:
表一 措施二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註:1.剩餘待平倉申報數量1 = 待平倉申報數量 -第一級配對頭寸數量;
2.剩餘待平倉申報數量2 = 剩餘待平倉申報數量1 -第二級配對頭寸數量;
3.配對頭寸數量是指在平倉範圍內盈利客戶的持倉數量。
(五)平倉及尾數的處理方法
先對每個客戶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分配後再按照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後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客戶編碼1手;對於小數部分相同的客戶,如果分配數量不足,則隨機進行分配。
採取強制減倉措施後風險化解的,下一交易日該延期交收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到正常水平;風險仍未化解的,交易所進一步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因採取強制減倉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四章 延期補償費制度與超期費制度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的延期交收合約實行延期補償費制度。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調整延期補償費率,確保延期交收業務的順利進行:
(一)價格波動劇烈或異常;
(二)延期交收合約長期交收異常;
(三)延期交收合約與現貨之間價差偏離正常幅度;
(四)市場出現價格操縱情況;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需要調整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交易所的延期交收合約實行超期費制度。當出現某延期交收合約的持倉量超過一定水平,或出現市場過熱狀況時,交易所可以對連續持有時間超過一定期限的部分或全部持倉加收超期費。超期費率由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延期補償費和超期費的啟用、調整和停用按照交易所的相關公告執行。
第五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席位或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因中立倉申報而生成的持倉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採用限制會員席位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會員席位和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允許的限倉額度。
第三十條交易所對會員自營席位和代理席位分別進行限倉管理。
第三十一條會員自營席位的初始限倉額度,黃金延期交收合約為4噸、白銀延期交收合約為80噸。會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會員自營席位限倉額度,交易所根據會員的實際交易情況、風險承受能力、信用情況、市場風險狀況等予以審批。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理席位的初始限倉額度,黃金延期交收合約為6噸、白銀延期交收合約為200噸。會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會員代理席位限倉額度,交易所根據會員代理業務的成交量、最高持倉量、客戶數量、風險控制能力、市場風險狀況等情況予以審批。
第三十三條交易所可根據會員席位限倉額度相應調整其自營席位或代理席位最低結算準備金餘額。
第三十四條客戶的延期交收合約限倉通配額度見下表:
表二 客戶延期交收合約限倉額度
(單位:噸)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和會員、客戶申請,對其限倉額度進行調整的,單一會員席位或客戶申請的總限倉額度不得超過對應合約申請時單邊持倉量的一定比例。
當黃金延期合約持倉量大於200噸、白銀延期合約持倉量大於5000噸時,會員自營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25%;法人代理席位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25%;商業銀行個人代理席位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35%;其他可代理個人業務的會員個人代理席位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25%;一般法人客戶限倉額度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10%;個人客戶限倉額度最大不超過對應合約單邊持倉量的5%。
當黃金、白銀延期合約持倉量未達到本條前款標準時,交易所可參照本條前款限倉比例,根據市場風險和具體合約的實際情況執行。
交易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按照交易所的公告執行。
第三十六條交易所可對會員席位和客戶的限倉額度進行重新審定,根據其交易量、持倉量、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其限倉額度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因交易所對會員席位和客戶的限倉額度作出調整等原因,導致其持倉量大於交易所的規定時,會員或客戶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減倉,未按時完成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可在不同會員處開戶,交易所對其在不同席位上的持倉量進行合併計算,當其合計持倉量超出持倉限額時,交易所可以指定有關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三十八條具備黃金、白銀、鉑金或鈀金相關生產經營資格的會員或客戶,因套期保值業務需要申請超過上述限倉額度的,可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套期保值計劃,並填寫《上海黃金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審批)表》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同時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之一:
(一)原材料生產(加工)企業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額、生產能力、當年的生產計劃、原材料或生產商品的購銷計劃(合同)及上一年度總產量的證明材料等;
(二)原材料加工企業、流通經營企業及其他企業保值商品的實物庫存或擁有實貨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票)等;
(三)能夠證明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必要性的相關材料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交易所對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套期保值額度不超過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全年套期保值額度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交易所可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交易所對套期保值額度單獨進行管理。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會員或客戶已建倉的套期保值持倉到期後未平倉處理的,交易所將按照普通持倉進行管理,超出其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四十一條交易所對客戶在不同會員席位上的套期保值限倉額度合併管理。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會員或客戶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其已建倉的套期保值持倉按普通持倉管理或予以強行平倉,並按《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交易限額制度
第四十二條交易所實行交易限額制度。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的會員席位、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執行標準由交易所另行確定並提前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本條前款限制。
第七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自營席位或代理席位、單一客戶的持倉限額超出合約限倉通配額度,且持倉量達到其限倉額度的80%時,或者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時,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頭寸等情況,客戶應當通過會員報告。
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客戶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會員和客戶的持倉報告標準。
第四十四條會員應當監控客戶的持倉狀況,當客戶達到交易所的大戶報告標準時,督促客戶及時提交報告。
第四十五條會員或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並由會員及時通知有關客戶。
第四十六條會員代理席位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代理席位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席位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客戶數、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風控措施等;
(二)持倉量排名前5名的客戶的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條會員自營席位或者客戶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含會員自營)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客戶名稱、交易編碼、會員名稱、席位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交收意向、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資金來源說明、持倉性質及期限、關聯帳戶情況等;
(二)客戶的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然後轉交交易所。會員應當保證客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十八條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四十九條客戶可在不同會員處開戶,交易所對其在不同席位上的持倉量進行合併計算,當其合計持倉量達到報告標準,交易所可指定並通知有關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當報告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八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五十條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席位或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會員席位、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自營席位保證金帳戶結算準備金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會員代理席位保證金帳戶結算準備金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三)持倉量超出交易所的限倉規定的;
(四)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五)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第五十二條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一條所述情況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除交易所另行規定外,應先由會員在開市2小時內執行,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完畢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一)會員執行
1.屬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平倉頭寸由會員自行確定,只要在規定時限內平倉釋放的保證金補足結算準備金不足即可。
2.屬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客戶及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確定,會員對其客戶的強行平倉應當符合雙方協議規定的標準和條件,並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
3.屬第五十一條第(三)、(四)、(五)、(六)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4. 會員對客戶執行強行平倉涉及金額較大、客戶數較多、導致客戶穿倉的,應按交易所要求及時報備。
(二)交易所執行
1.屬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原則上按上一交易日收市後會員自營席位持有的合約和持倉方向市值(市值按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計算)從大到小的順序執行強行平倉。
若多個會員席位需要強行平倉的,按需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席位。
2.屬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除會員事先特別指定客戶及合約的情況外,原則上按上一交易日收市後會員代理帳戶中客戶持倉市值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客戶,對其持倉市值大的合約和持倉方向執行強行平倉。
若多個會員席位需要強行平倉的,按需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席位。
3.屬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強行平倉:若系一個會員席位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其超倉數量與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 若系多個會員席位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其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席位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 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席位開戶的,按照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席位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強行平倉,再按會員席位超倉的處理方法強行平倉。
4.屬第五十一條第(四)、(五)、(六)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一)或第(二)項情況的,交易所先按第(三)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或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對會員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關會員下達的強行平倉要求,除交易所特別通知以外,以當日向有關會員發送的結算數據和結算單據形式告知,會員可以通過相關系統獲得相關數據。
(二)執行及確認。
1.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交易所要求。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2.會員超過規定的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交易所有權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在交易所對剩餘部分持倉執行強行平倉過程中,會員同時進行了自行平倉,造成被平倉數量大於應執行數量的情況,責任由會員承擔;
4.若應予強行平倉的頭寸處於報價凍結狀態,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的該報價進行撤單,解除報價凍結後再執行強行平倉;
5.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6.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相關系統獲得。
第五十四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五十五條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仍按第五十三條原則執行,直至平倉完畢。
第五十六條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實物交割義務。
第五十八條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後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的代理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五十九條強行平倉執行後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仍然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有權暫停該會員相關業務,並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結算細則》進行違約處理。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與異常交易監控制度
第六十條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及異常交易監控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並結合其他風險控制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
(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導致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客戶出現以下報單異常:
1.通過電腦程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單日報單筆數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況。
2.在某一合約上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
3.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出現多次大額申報並撤單申報,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報單異常情況。
(三)會員或客戶出現以下交易異常:
1.實際控制關係帳戶互為對手的交易(交易所認可的情況除外);
2.同一帳戶自買自賣的交易;
3.大量或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異常情況。
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單位)對他人(包括個人、單位)帳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的行為或事實。
(四)會員或客戶持倉存在以下異常:
1.實際控制關係帳戶合併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2.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持倉異常情況。
(五)會員資金異常;
(六)會員或客戶交割異常;
(七)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八)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會員或客戶;
(九)會員或客戶涉及司法調查;
(十)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二條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當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會員和客戶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參加;
(四)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公開的除外。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六十三條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警示函,並可採取控制交易頻率、限制開新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化解風險,涉及違規的按《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
(六)經交易所認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七)經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價格出現異常;
(二)某延期合約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國內價格和國際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以按本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以中文書寫,任何其他語種和版本之間產生歧義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理事會。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