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刑釋難」的實踐及思考

202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李成  江蘇省連雲港監獄

行刑實踐中,「刑釋難」無疑是一個頗為困擾監獄的現象,因為服刑人員的回歸雖是監獄行刑的最後一個環節,但國家對監獄的權力設置卻使得監獄對服刑人員的安置沒有主導權,無法施加決定性影響,因此對此一直比較關注,希望有所突破,來破解「瓶頸」提高行刑效率。2017年4月份,L監獄發生一起患病服刑人員被家人拒收事件,事件不大但潛在的破壞性不小,事發突然但解決也速。它的解決對以後類似事件或許能提供一些借鑑,當然也給我們留下了一些思考。

一、案件簡介

罪犯程某,男,漢族,1979年2月16日生,江蘇省濱海縣濱淮鎮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執行刑期6個月,2016年10月12日入監,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家裡現有父親務農、一女兒上學和一弟務農。

程某入監時四肢肌肉萎縮,需他人攙扶,經監獄醫院檢查患有「類風溼關節炎」(病史30多年)、「高血壓」(病史2年)。監獄將其分到老病殘監區,沒有安排生產任務,並給予藥物治療,此後情況一直正常。2017年3月9日晚,該犯突然聲稱「腰酸、腿不能活動」,便不再下地行走。經監獄醫院多次檢查仍為「類風溼關節炎」、「高血壓」,在藥物治療的基礎上,監區專門給該犯安排了輪椅,之後程某沒有再提出異議。

3月份,監獄將《刑滿罪犯釋放函》寄到濱海縣司法局安置幫教辦公室,並提前聯繫程某家人,程某家人明確表示會將程某帶回。4月11日上午,程某父親、舅舅等開車到監獄,見到程某坐在輪椅上但質問監獄「你們為什麼不把他帶到外面醫院看,進來時好好的現在這樣了,你們要把他看好我們才要。」監區民警將治療情況做了詳細說明,但程某父親、舅舅情緒激動,表示「帶回家沒人照顧,沒有治好就不要了」,並不顧民警多次勸阻於下午2時許徑直離開。至此,「刑釋難」事件正式揭開帷幕。

二、事件處置經過

(一)將程某送回家遭拒

事件發生後,L監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與濱海縣司法局及濱淮鎮司法所取得聯繫,另外安排2名民警專車將該犯送回原籍。下午4時許,在濱淮鎮司法所及村委會人員的陪同下,當監獄車輛快至程某家門口時,遭到程某家人及親戚三四十人圍住不讓程某下車。監獄民警播打「110」求助,派出所民警出警後與司法所人員共同做程某家人的工作,但程某家人態度堅決拒不接收。

(二)全程照管程某

19時許天色已晚,為保證程某安全,監獄車輛離開程某家到附近投宿,期間發現有車輛尾隨。由於程某本人稱「有病,難受」,民警將程某帶到濱淮鎮醫院檢查。檢查期間主治醫生接到一電話後,便稱「病比較難治,要到縣醫院去治」。監獄車輛將尾隨車輛甩開後到附近的鎮醫院治療,經查程某生命特徵平穩,民警全程留院觀察一夜。12日8時許,民警將程某帶到濱淮鎮司法所。

(三)請當地安置部門做程某家人的工作

事件發生後,監獄一直與濱海縣司法局、濱淮鎮司法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通報情況進取。4月12日一早,監獄又派監獄醫院副院長攜帶程某入監體檢表、病歷等相關材料到濱淮鎮司法所,與濱海縣司法局、濱淮鎮司法所及民政部門的同志一起做程某家人的工作,至當晚21時許溝通未果。隨後,經司法、民政、村委會及監獄四方集體會商,分析程某家中實際困難,決定將程某家納入低保並享受一定的幫扶優惠政策作為突破口。13日上午,經再次與程某家人溝通,並答應為程某解決低保並爭取殘疾人員補助金,程某家人方勉強同意接收程某。

(四)辦理交接手續

13日下午,在濱淮鎮司法所,監獄民警、司法所人員與程某父親辦理了交接手續,並進行了證據保存。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監獄為程某送上了一定的特困幫扶救濟金。程某父親十分感動,對以前的行為表示道歉,對監獄民警對程某的照顧表示感謝。至此「刑釋難」事件得到妥善解決。

三、幾點啟示

發生患病服刑人員「刑釋難」事件,快速穩妥解決是關鍵,程某事件啟示如下:

一是對醫療證據的保存至關重要。所謂醫療證據,就是對服刑人員檢查的病歷、X光片、化驗報告等。服刑人員家人拒收,往往會咬住「看病不及時、不到位」這一點甚至直接否認監獄對服刑人員採取了治療措施,而服刑人員出監後也往往會「矢口否認」。這就需要監獄提出完備的證據。因此監獄醫院在對服刑人員的平時檢查中,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資料,免得到時「無憑無據」。事實上,程某事件中正是監獄及時出示了對程某的歷次檢查病歷、醫療報告等,才讓當地的安置部門、民政部門和村委會打消了疑慮,大膽主動地做程某家人的工作;程某家人即使繼續拒絕,但明顯「底氣不足」,最後不得不承認「你們確實給他看病了」、「做得比較到位」,為最終的解決起到了法律上的支撐。

二是當事民警務必要保持耐心、文明、理性的態度。看到患病服刑人員的症狀,服刑人員家人的情緒往往非常激動,責難、推搡在所難免,圍觀群眾有時不明情況也會大喊大叫。這時民警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耐心細緻地說明引導,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以免激化矛盾或給人利用——比如網絡直播等,造成不可收拾之局面,給下面的協調工作帶來被動。程某事件中,圍困民警的三四十人中有不少人拿出手機對民警拍照、錄像,但民警整個過程不卑不亢、耐心文明冷靜,讓他們無計可施。

三是接收前要保證服刑人員的人身安全。從法理上講,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監獄履行了法定手續,服刑人員家人如果拒收,監獄方面完全可以免責(當然,證據留存——如對告知或拒收情況進行錄像——是必要的)。但考慮到當前的輿論環境和以及社會影響,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監獄還是選擇繼續照管程某。事實上,程某家人也確實在觀望監獄的反應,以便尋找監獄的漏路為後來的「談判」增加籌碼。監獄擔負起繼續照管程某的義務,毫無疑問站在了道義的制高點上。

四是與當地安置部門的溝通一定要及時順暢。「刑釋難」發生後,監獄要及時聯繫當地的安置部門,將信息提供給他們,商請他們快速介入。另外在與服刑人員家人面對面的溝通中,最好請當地安置、民政等部門以及村(居)委會出面做工作,監獄可在其後提供協助。

五是監獄要用足用活政策。對政策的運用,監獄既要站在嚴肅執法的高度,拒絕服刑人員及家人的漫開要價,又要站在社會、服刑人員家庭的角度考慮問題,理解他們的難處,做出適當的妥協,來促成問題的最終解決。患病服刑人員被拒收,看似(或極少)親情問題——服刑人員與家人的親情斷裂,實則(或很多)經濟問題——服刑人員家人擔心拿不出後期治療的費用以及由此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因此,對服刑人員家庭予以特困幫扶就很重要。本事件中,監獄就是考慮到了程某家庭確實比較困難,從人道主義出發,將發放特困補助作為與程某家人溝通的條件之一,較大程度消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最終促成接收程某。

四、對相關問題的深度思考

不得不說,程某事件給我們不小的震動,一是首次出現服刑人員家人以「醫療不作為」作為拒收的理由,二是首次出現刑釋日之後服刑人員無自理能力監獄要不要繼續照管的情況。事件雖然妥善解決,但也引發我們對當前的監獄醫療、刑釋安置責任劃分等方面的思考。

(一)絕對責任還是相對責任——關於監獄醫療

患病服刑人員的「刑釋難」,爭議的焦點無疑集中在病情的治療上。服刑人員家人一般持這種看法:只要社會上存在能夠治療的技術,監獄就要無條件地把人治好,這個「好」的標準就是服刑人員入監前和出監後要「一個樣」;即使監獄醫院在當時做出的醫療決定和採取的醫療措施是正確的、及時的(比如未將服刑人員送到社會醫院治療),但只要服刑人員後來發生不測,監獄醫院就要承擔責任。

監獄則認為,不能用事後的「倒推」來否定監獄醫院當時治療的正確性、合理性,更不能用最前沿的社會醫療技術來進行簡單的對比;監獄的性質和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服刑人員的醫療是一種建立在維護生命權、健康權基礎上的「止損型」的治療,而非「保健型」治療,鑑於特殊的監禁環境,服刑人員心理、精神及免疫系統的原因,個別人即使科學治療,也避免不了慢慢加重的趨勢;服刑人員是獄內治療還是轉診到社會醫院,是建立監獄醫院根據現有的醫療技術和條件而做出的合理性判斷之上的,將每個患病的服刑人員都轉診到社會醫院以規避風險,既做不到又不合理。

對監獄醫療的爭議體現在實踐層面就是,對服刑人員的治療要到什麼「度」。比如對監獄和當地醫療無力解決、涉及最前沿醫學技術、可能性介於「成」或「不成」兩者之間的重症,是維持性治療還是不計代價地朝著「治癒」的目標努力?如果實施維持性治療,是否在法理(律)的邊界之內;服刑人員家人如果向監獄提出安排到外省治療(假如外省有這種醫療技術)或其他超高要求,監獄要不要滿足他們,如果不予理會而發生醫療糾紛,監獄能否免責?再比如哪些情況要轉診到社會醫院?等等。以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只能靠監獄和服刑人員家人的「議價」以及監獄醫生的主觀判斷,因此當達不到服刑人員家人的要求、滿足不了期待時,極易引發分歧。所以出臺一個清晰的、明確的、細化的規定,框定監獄醫院的責任並為監獄醫療工作提供指導,是十分必要的。

(二)告知義務還是留置義務——關於刑釋安置的責任劃分

程某事件將刑釋安置的責任劃分暴露出來(以逆向思維來看)。對於監獄來說,最關心的是服刑人員的刑釋安置是負有告知義務還是留置義務。所謂告知義務,就是在服刑人員家人拒絕接收的情況下,如果監獄履行了法定的手續並將服刑人員患病、治療情況作了告知以及必要的證據保全,就可以免責。所謂留置義務,就是在服刑人員的接收問題上如果服刑人員家人未與監獄達成一致,監獄必須保證服刑人員的人身安全直至問題解決,即使超過刑釋日期(比如程某)。當然,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在留置期間如果服刑人員硬性脫離民警監管,民警是否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在監獄與社會安置部門之間,如果服刑人員家人拒絕接收,此時安置責任是以監獄為首,還是轉移到安置部門身上?否則就會造成「扯皮」現象。

我們認為,監獄僅負有告知義務,因為服刑人員家人對服刑人員負有法律上的照管義務,在服刑人員家人拒不接收的情況下,監獄只要履行了法定手續和告知義務就可以免責(即使監獄方面存在過錯,服刑人員家人也要先接收,然後通過法律等途徑解決)。此時,安置責任就自然轉移到當地安置部門,當然,我們也認為這種責任並不是一種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只是一種對服刑人員家人的配合責任,只要安置部門能證明在現有條件下作了最大的努力,無論服刑人員家人同意於否,都可以免責。

現在之所以監獄和安置部門有諸多的憂慮,關鍵是安置的責任邊界不清晰、責任後果也沒有明確,一旦出現問題造成社會影響後擔心說不清楚要承擔責任。希望「刑釋難」事件發生後,上級機關在依法核實的基礎上能給予監獄和安置部門更多的理解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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