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縣"8·17"李春慶等人涉黑案二審駁回上訴!

2020-11-27 平南法院宣傳

近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春慶等17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一案二審依法宣判,駁回李春慶等17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審判決。

組織、領導者李春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平南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李春慶糾集人員持槍、砍刀等工具在平南縣大安鎮某酒吧門口聚眾鬥毆立下惡名,並通過提供免費吃喝、毒品吸食等形式拉攏一批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迅速擴大該組織的勢力範圍。

以李春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實施的刑事案件13起,違法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7個罪名。

該組織作案組織性明顯,16起違法犯罪案件中由被告人李春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的有5起,其他成員按組織慣例等實施的有11起。

該組織還通過敲詐勒索、非法為該KTV和思界沙排護場等行為非法聚斂財產不少於人民幣96.12萬元人民幣。

平南法院一審認為:李春慶等人組織地實施多起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生活秩序,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應按照其相關罪行予以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貴港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平南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潘文華

本文為平南法院原創,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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