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冒充國家機關人員 謊稱承攬加油站詐騙千萬獲刑

2020-09-18 三秦都市報

兩男子冒充國家機關人員,謊稱承攬雄安新區加油站詐騙千萬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承攬雄安新區加油站,幫人安排進入國家機關工作以及解決小吃店拆遷等事由,騙取他人錢款近1000萬元。1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高院日前以詐騙罪,分別判處男子劉某、姜某有期徒刑15年與有期徒刑11年。

54歲的劉某案發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法院查明,2017年間,劉某和姜某冒充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工作人員,騙取被害人張某、王某對二人辦事能力的信任後,實施了以下一系列詐騙行為。

2017年3月間,劉某以幫助解決被害人張某所經營的位於東城區南鑼鼓巷紅寶鼎餐廳騰退事宜為由,騙取張某30萬元;2017年4月間,劉某以幫助被害人王某承攬河北省雄安新區高速公路護欄維護工程為由,騙取王某300萬元;2017年4月間,劉某以幫助張某承攬河北省雄安新區高速公路兩個加油站的經營權為由,騙取張某500萬元;2017年3月至4月間,姜某以幫助安排被害人王某到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為由,騙取王某1191250.49元;2017年4月至7月間,姜某與劉某虛構幫助解決被害人張某所經營的位於崇文門內大街小吃店拆遷事宜為由,由姜某騙取張某20萬元。上述詐騙款項分別被劉某、姜某用於個人投資或消費等。

法院一審認為,劉某與姜某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1萬元。宣判後兩人提出上訴表示,在上述事件中已經進行了運作,將部分錢款轉給了案外人,事情沒有運作成功,源於受害人後續資金不足等,兩人並沒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

北京高院二審認為,涉案部分錢款被劉某用來償還以前的債務,在案的錄音及鑑定意見證明,劉某明確告知被害人其在國安委任職並與領導關係密切等,法院對兩人的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北京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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