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陝西省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0-09-17 央視網新聞

 2020年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陳國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今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陝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陳國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通報稱,陳國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大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幹預插手幹部人事工作,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貪慾膨脹,收受禮品、禮金,甘於被「圍獵」,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企業經營、幹部職務調整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國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國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月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陝西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陳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國強作出逮捕決定。2月,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國強利用擔任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6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國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為多人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同時,其又具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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