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香港國安法考點

2020-12-13 北京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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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當天,有一部法律獲得了全票通過,即「香港國安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考點1: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背景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幹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考點2:香港國家安全責任如何分配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考點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1、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2、執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3、宣傳教育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4、報告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考點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

  1、機構名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2、人員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機構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4、其他機構

  (1)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2)警務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1)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2)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3)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4)進行反幹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5)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6)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3)檢控部門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考點5:罪行和處罰

  1、分裂國家罪

  (1)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1)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顛覆國家政權罪

  (1)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4)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恐怖活動罪

  (1)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嚴重幹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5)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3)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點6:非香港居民觸犯本法如何處罰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考點7:本法的效力範圍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考點8: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考點9:本法的解釋權和施行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編輯: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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