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繼續與大家談「金」!
此「金」非你們想的黃金哦,
而是押金、保證金、違約金!
是不是已經有點暈圈了?
沒關係,
下面明法君來教你們分清楚!
押金
劉先生與黃小姐籤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劉先生承租黃小姐一間門面房用於經營,租期3年,月租金4000元,季付,提前3日支付,押金4000元。之後,因此門面房為違章建築,劉先生被迫搬出。
什麼是押金?
押金在實務中也稱風險抵押金。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來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比如,租車時,就需要繳納一筆押金。押金是為了保證合同中特定財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一方交還所佔有的財物,另一方則返還押金。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對於押金退不退,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認為,合同關係終止,並且無合同債務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可請求退還押金。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押人不得請求返還押金。
通俗地說,押金退不退,要看合同是不是履行完畢,有沒有相關損毀。以租房合同為例,如果租房期限已到,且房屋財物並無破損,則房東需要返還押金。
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
一般來說,保證金常見於大額交易。
我要訂造一批家具。
行,你先交點保證金,不然我做完你跑了咋辦?
好的,沒問題!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
另一種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注意: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從保證金中獲得違約金或賠償金。
還有,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或同履行過程中。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籤訂前給付。
違約金
周先生和趙先生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如果逾期交貨,周先生應向趙先生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合同訂立後,周先生由於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貨,趙先生多方催促,周先生一直拖延交貨。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這時候,你一定覺得違約金和定金很像?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不過,它們是不能同時存在。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對於押金、保證金、違約金的知識點,
你都get到了嗎?
END
來源: 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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