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被處罰

2021-01-21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月30日,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73號》。2018年10月23日,赤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烏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案件移送書((烏海市)食藥監食案移〔2018〕9號),2018年8月8日執法人員在烏海市海勃灣區志偉生肉店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綠鳥烏雞」(淨含量:600g/袋、標註生產日期為2018年01月12日、標稱的生產企業: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檢驗結論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該單位持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單位於2018年01月12日共生產綠鳥烏雞24隻(規格:600g/只),全部銷售給了北京興達水產批發部,每隻出廠銷售價格為22元,貨值金額為528元,故本案違法所得528元。經查,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用於生產該批次綠鳥烏雞的原料烏雞是該單位從山東東阿縣天合家禽加工有限公司採購的,採購以後該公司未經過其他任何生產加工過程,只是在烏雞原有的包裝上加裝了該公司的外包裝袋後就直接銷售了,因此該批次烏雞恩諾沙星項目超標是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該批次烏雞已經使用完畢;該單位啟動了不合格產品召回工作,產品已經全部銷售,無法召回。

當事人採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遂於2018年11月16日報經批准立案,現已調查終結。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73號

(赤)食藥監食罰〔2018〕73號

當事人: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平莊鎮哈河街東段南側 郵編:024076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註冊號:911504037971900155

法定代表人:徐鵬 性別:男 職務:總經理

聯繫方式:13911736625

違法事實:2018年10月23日,赤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烏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案件移送書((烏海市)食藥監食案移〔2018〕9號),2018年8月8日執法人員在烏海市海勃灣區志偉生肉店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綠鳥烏雞」(淨含量:600g/袋、標註生產日期為2018年01月12日、標稱的生產企業: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檢驗結論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由於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位於我局轄區,遂移交我局核查處置。2018年10月25日執法人員到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和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進行了檢查並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向企業負責人送達了編號為:2018N121的《檢驗報告》,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赤)食藥監食責改〔2018〕02-15號),同時告知企業負責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立即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並進行整改,及時上報相關處理情況;該單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

經調查,該單位持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單位於2018年01月12日共生產綠鳥烏雞24隻(規格:600g/只),全部銷售給了北京興達水產批發部,每隻出廠銷售價格為22元,貨值金額為528元,故本案違法所得528元。經查,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用於生產該批次綠鳥烏雞的原料烏雞是該單位從山東東阿縣天合家禽加工有限公司採購的,採購以後該公司未經過其他任何生產加工過程,只是在烏雞原有的包裝上加裝了該公司的外包裝袋後就直接銷售了,因此該批次烏雞恩諾沙星項目超標是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該批次烏雞已經使用完畢;該單位啟動了不合格產品召回工作,產品已經全部銷售,無法召回。

當事人採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遂於2018年11月16日報經批准立案,現已調查終結。

證據材料:1.案件移送書((烏海市)食藥監食案移〔2018〕9號)1份;2.現場檢查筆錄(2018.10.25)1份;3.孫秀敏詢問調查筆錄2份(2018.10.26和2018.12.17);4.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鵬身份證複印件和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負責人劉曉剛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副總裁助理孫秀敏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5.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1份;6. 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各1份; 7. 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生產日報表1份;8.檢驗報告送達回執1份;9. 責令改正通知書((赤)食藥監食責改〔2018〕02-15號)1份;10.孫秀敏授權委託書2份;11.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烏雞採購發票及索證索票材料1份;12.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綠鳥烏雞銷售清單1份;13.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原因分析及整改報告1份;14.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公司烏雞發貨說明1份;15.案件來源登記表(赤)食藥監食案源〔2018〕02-16號;16.立案審批表(2018.11.16)。

處罰依據:

當事人採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烏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28元

2、處以2萬的罰款。

罰沒款合計20528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赤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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