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很多父母在離婚以後,認為撫養權歸為一方,另一方就沒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了,實則不然,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後,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那麼離婚時,劃分撫養權的意義何在呢?因父母雙方離婚必然要分開生活,孩子必然會跟一方生活。其實,撫養權更多的是義務,有撫養權的一方能更多地參與孩子的成長,陪伴孩子的時間相對更長,這個經歷既是為人父為人母的責任,也是為人父母的幸福。
如果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想要變更撫養權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者雙方的情況或者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主要有兩個途徑來實現:
一、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這種情況只要雙方自願籤署《變更撫養權協議》即可。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準許。
注意:由於辦理離婚時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變更撫養權又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出于謹慎以及籤署協議的規範性,可對《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二、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注意:要想變更撫養關係不是想變就能變的,一定要有正當的理由和特殊的情形才能夠變更。同時,如果主張變更,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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