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語說,「父債子償」有時借錢的人或欠錢的人還沒等到還錢就去世了,留下的債務是否理所應當地由妻子和兒女償還呢?
來看看,鹽津縣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審理的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孫某的父親於2018年6月在楊某經營的家具店以賒帳方式購買家具,並出具家具貨款的「借條」一份給楊某。
2019年6月,孫某的父親突發疾病去世。楊某多次向孫某及家人索要貨款無果,無奈之下將孫某的母親、哥哥、妹妹及孫某本人起訴至法院。
孫某說,父親早年便已與母親離婚,哥哥、妹妹及孫某一直與母親在外生活,對父親在楊某家具店買家具欠款的情況並不知情,且楊某出具的貨款單及「借條」上的籤字是否是父親籤字按印也無法證實。
經辦法官實地走訪了解到,孫某的父親生前留有一處房產,多次通過電話向孫某講明法律的相關規定:作為繼承人要繼承遺產,先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才能再分割財產。孫某最終主動微信聯繫法官,同意支付給楊某父親生前買家具的欠款。
鑑於孫某遠在濟南工作,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法官組織雙方通過雲上在線方式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孫某並通過微信轉帳履行完畢,至此圓滿處理了這場「無頭欠款」糾紛。
調解開始
視頻調解
微信轉帳
調解完成
法官釋法
父債子償和夫債妻償,這種說法並不準確,現有的法律中,並不存在「父債子償和夫債妻償」的強制性規定。
父母與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負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需要對父母和夫妻間的對外債務也需承擔償還責任,子女和夫妻作為繼承人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也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義務。
作為繼承人需要繼承遺產,則先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才能再分割財產;若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因此,人死後留下的債務,以其遺留的財產為限,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