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是人類的朋友,愛護鳥類是每個人都明白的道理,可有的人卻心存僥倖,利用工具捕殺野生鳥。
11月末以來,大慶市林甸縣公安局民警先後查處2起非法捕殺野生鳥類案,並收繳了捕鳥工具。
農家院裡捕鳥被抓現行
11月28日,林甸縣公安局四合派出所與宏偉派出所聯合巡邏時發現,在宏偉鄉永利村六屯東側一農戶院子內,掛著一張捕鳥用的粘網,並且網上有被捕捉到的野生鳥。
民警立即進入這家農戶院內,經過20分鐘搜查,在孫某家中發現了13隻已經死去的野生鳥。
民警馬上對嫌疑人孫某進行了控制,將非法捕鳥的工具進行扣押,並依法將嫌疑人孫某傳喚至四合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訊問,嫌疑人孫某,男,48歲,林甸縣宏偉鄉永利村人,自今年10月中旬以來,利用粘網非法捕殺野生鳥。
目前,嫌疑人孫某對捕殺13隻野生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已被林甸縣公安局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12月5日,林甸縣公安局花園派出所民警接到舉報,花園鎮向前村六屯張某家中有用於捕鳥的粘網。民警走訪時發現,張某正在使用粘網進行捕殺鳥類,當場收繳了捕鳥工具,及時制止了張某的違法行為。
張某,今年45歲,林甸縣花園鎮向前村人。
目前,張某對自己用粘網等工具非法捕殺野生鳥的事實供認不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情節嚴重者可獲刑
民警提醒,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捕獵可能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警方呼籲廣大群眾:良好的生態環境來之不易,請大家珍惜環境,提升法律意識。若發現有捕鳥的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來源:大慶晚報